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相邻关系纠纷典型案例 6 则|审判研究

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 211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


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4辑—2018年第9辑(总第90—127辑)部分相邻关系纠纷典型案例

       

01 . 土地利用先后顺序,非相邻妨碍是否成立关键因素

土地利用先后顺序,不能成为判断是否构成相邻妨碍的关键因素,不影响受害人在相邻关系民事纠纷中主张权利。

02 . 地铁围蔽施工,经营受影响的相邻商铺有容忍义务

地铁建设围蔽施工,虽对相邻商铺正常经营有一定影响,但作为相邻方对公共利益建设亦应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

03 . 地铁施工造成房屋损坏,应赔偿维修费及贬值损失

因地铁施工造成相邻房屋所在楼宇整体出现不均匀沉降情况,侵权人应赔偿房屋所有权人维修费及房屋贬值损失。

04 . 噪声污染间接损失,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不赔

因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引起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列。

05 . 住宅电梯噪声超标,污染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住宅小区电梯噪声污染超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06 . 噪声污染侵权纠纷,不以排放行为是否违法为前提

无论侵权人设施排放的噪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只要其事实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规 则 详 


01 . 土地利用先后顺序,非相邻妨碍是否成立关键因素

土地利用先后顺序,不能成为判断是否构成相邻妨碍的关键因素,不影响受害人在相邻关系民事纠纷中主张权利。

标签:相邻关系免责理由利用时间利益考量

案情简介:1997年,贾某购买宅基地。1998年,邻居夏某在贾某所购宅院西北方向建设鸡舍。2001年,贾某另购一宅基地。2006年,夏某扩建鸡舍。2010年,贾某在后批宅基地上新建二层新房。2017年,贾某以邻居夏某所建鸡舍恶臭熏天、带来健康隐患为由诉请排除妨碍。

法院认为:①贾某后建北房二层所利用土地属宅基地性质,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之本的重要财产,用于建造农村住宅满足其居住生活的基本需求。虽然该宅基地位置与夏某鸡舍相邻,从村整体布局规划、居住环境等角度而言本就存在不合理性,但在该宅基地已经区政府审批给贾某使用情况下,贾某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必然要在该土地上建房居住生活以实现对土地的充分利用。虽然夏某主张在贾某建造房屋之初即有言在先,曾告知其可能出现的后果,但此亦不能成为法律上贾某自行承担全部侵害后果的理由。因此,在本案中,不能单纯以双方利用土地时间先后来判断是否构成妨害而应当排除,还要区分双方所主张利益性质进行确定。②考虑最大利益与最小弊害加以权衡并取舍,夏某经营鸡舍虽然有一定历史形成原因,但与未来农村村舍整体规划布局、环境发展理念并不相符,如继续允许夏某在现址经营鸡舍,长期实施侵扰行为,必然要以损害周边居民的健康生活等基本生存权利为代价,长此以往,弊显大于利,得不偿失。从被舍弃的价值有无依理性的其他替代方式获取的可能角度考虑,本案中如停止养鸡,主要涉及到夏某维持生计问题,夏某虽停止在原址养鸡,但仍可通过另觅他址将养鸡场搬至远离居民区等方式,实现其继续养鸡之经营目的,或在原址考虑另寻其他替代性收益渠道维持生计。判决夏某停止在原址养鸡并将畜禽养殖排泄物全部清除。

实务要点:土地利用先后顺序,并不能成为判断是否对相邻方构成妨碍的关键因素,不影响受害人在相邻关系民事纠纷中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7)京03民终5642“贾某等与夏某等相邻关系纠纷案”,见《贾明成、王秋华等诉夏秋东相邻关系纠纷案——相邻关系纠纷中多重利益冲突的衡量规则》(杨夏),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9/127:109)。

 

02 . 地铁围蔽施工,经营受影响的相邻商铺有容忍义务

地铁建设围蔽施工,虽对相邻商铺正常经营有一定影响,但作为相邻方对公共利益建设亦应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

标签:相邻关系施工活动容忍义务市场价值

案情简介:2009年,陈某购买商铺。2011年,地铁公司因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围蔽施工。陈某以经营受影响为由诉请地铁公司赔偿租金损失60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陈某系案涉商铺不动产产权人,地铁公司系案涉施工地块占有人,因陈某商铺正对地铁公司围蔽施工路段,上述商铺与施工地块相互毗邻,二者构成相邻关系。②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涉案工程属市政重点工程,系为社会利益而实施,围蔽施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场地并未超越市政公共道路范围,陈某作为相邻关系一方,理应为地铁公司施工提供一定便利,接受一定限制。况且,作为地铁站临近商铺,地铁站建设必然会提升涉案商铺价值,陈某作为受益者对其影响也是长远、持久的。事实上,地铁公司围蔽施工留有通行通道出入陈某商铺,陈某仍可经营,至于其能否出租该商铺系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租金损失与围蔽施工无必然因果关系,故陈某提出赔偿其租金损失请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陈某诉请。

实务要点:地铁建设围蔽施工,虽对相邻商铺正常经营有一定影响,但作为相邻方对公共利益建设造成的个人利益受损害负有必要容忍义务。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6)粤01民终9号“陈某与某轨道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见《陈惠平诉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地铁合法施工造成商铺相邻权不便的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林北征),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5/123:14)。

 

03 . 地铁施工造成房屋损坏,应赔偿维修费及贬值损失

因地铁施工造成相邻房屋所在楼宇整体出现不均匀沉降情况,侵权人应赔偿房屋所有权人维修费及房屋贬值损失。

标签:侵权地面施工相邻关系地基沉降贬值损失

案情简介:2005年,曲某购买5年的房屋因相邻地铁施工,造成整栋楼宇楼体下陷、墙体开裂、车库渗水、玻璃断裂、门窗变形、地面裂缝、管网扭曲等情况,曲某诉请地铁建设单位地铁公司、施工单位工程公司赔偿其维修费、房屋贬值损失。

法院认为:①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审理因侵权行为致使房屋受损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方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远近程度等多种因素,在此基础上认定各方责任。如存在多个侵权人,各侵权人无共同过错,侵权行为彼此相互独立,但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各侵权人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因侵权行为致使诉争房屋所在楼宇整体出现不均匀沉降情况下,即使受损房屋经修缮后,其房屋价值仍会存在一定损失,对此侵权人应对维修费用不足以弥补房屋所有权人实际损失部分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具体数额应参照有关鉴定意见确认。②本案中,地铁公司作为涉诉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未依《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亦未依《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定观测方案,故其应对曲某损失承担一定责任。③工程公司作为涉诉项目的施工单位和基坑施工防护措施实际行为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亦有义务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沉降观测并采取防护措施,其施工不当行为与曲某房屋受损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应对曲某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各侵权人过错程度,判决工程公司、地铁公司分别赔偿曲某损失6万余元、4万余元。

实务要点:因地铁施工造成相邻房屋所在楼宇整体出现不均匀沉降情况,侵权人应赔偿房屋所有权人维修费及房屋贬值损失。

案例索引:天津一中院(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1008“曲某与某开发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见《曲绍萍诉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在不认可“贬值损失”前提下,对维修费不足以弥补房屋实际损失部分的赔偿依据》(郑博涵),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9/115:74)。

 

04 . 噪声污染间接损失,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不赔

因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引起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列。

标签:环境侵权噪声污染相邻关系间接损失高度盖然性

案情简介:2014年起,工程公司总包、公路公司分包公路施工建设期间,因多次爆破作业,附近开办7年的养殖场以噪声污染导致养殖的竹鼠大量死亡为由诉请赔偿动物损失、鉴定费用、停产营业损失、消除噪声污染费用以及场房重建损失。

法院认为:①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环境污染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但被侵权人应提出初步的或盖然性证据,在侵权人环境污染行为与自己所受损害之间建立初步关联性。环境污染责任系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即应承担侵权责任。通过环境影响测评只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境管理依据,并不影响污染者对环境污染责任承担。本案中,在养殖场提交初步证据建立起工程公司噪声污染行为与自己所受损害之间关联性后,应认定噪声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故养殖场直接损失应予获赔。②环境污染给被侵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既包括财产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直接损失,亦包括被侵权人在正常情况下可获得但因环境污染而未能获得利益,但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不在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之列。本案中,工程公司结束爆破作业后,其实施的噪声污染侵权行为即告结束,其与负有监管职责的公路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以侵权行为实施期间导致养殖场合理停产损失为限。公路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设计图显示,高速公路项目完工后会在养殖场所在路段设置声屏障、应用吸声材料和吸附结构等设施来有效降低噪音,且养殖场亦未提出该诉请,故对消除噪声污染费用无需再明确。③养殖场主张赔偿场房损失主要理由是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定“通车以后养殖场不能继续养殖竹鼠”,故养殖场房屋失去生产经营价值,但鉴定机构在审理中提交的书面说明中答复:“高速公路汽车通行后,此处不宜养殖竹鼠”,由此可见,鉴定机构已对原鉴定意见作出修正,据此,养殖场仅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场房损失,明显缺乏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在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中,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并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但可能造成养殖场不能继续养殖竹鼠原因系高速公路建成后汽车通行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而非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故实施爆破作业与养殖场能否继续养殖竹鼠之间无必然因果联系。包括高速公路建设在内的生产活动是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但其或多或少会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在确定环境侵权责任承担不考虑违法性前提下,对于赔偿责任范围则需进行必要限制,应排除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以在保护环境同时,保障经济社会正常发展。实施爆破作业与养殖场能否继续养殖竹鼠之间没有必然因果联系,判决公路公司、工程公司连带赔偿养殖场动物损失、鉴定费用、停产营业损失共16万余元。

实务要点:因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引起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列。

案例索引:贵州遵义中院(2015)遵市法环民终字第39号“某养殖场与某高速公路公司等噪音污染纠纷案”,见《石阡县甘溪乡德宝竹鼠养殖场诉贵州中交安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噪音污染责任纠纷案——环境侵权诉讼中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判定》(李玉振),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7/113:62)。

 

05 . 住宅电梯噪声超标,污染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住宅小区电梯噪声污染超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标签:相邻关系噪声污染侵权电梯适用标准

案情简介:2014年,小区业主袁某以临近电梯噪声超标为由起诉开发公司,并提供了其自行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制作的监测报告。开发公司提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在电梯安装之后发布,不应溯及既往;噪声系因袁某擅自改变其房屋结构及房屋外围噪音引起。

法院认为:①袁某提交的环境监测报告显示监测结果超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标准。袁某对存在噪声污染的侵权行为及该噪声超标这一侵权损害结果完成了举证责任。前述规范是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制定的相关标准,无论涉案电梯安装在该标准出台前还是出台后,均应受该标准调整和约束;在该标准出台前安装的涉案电梯不符合该规范的,应整改至符合该规范规定的标准。故开发公司称前述规范系在电梯安装之后发布,不应溯及既往的主张不予支持。②依《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污染者即开发公司应对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减轻责任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开发公司虽不认可检测结果,认为涉案噪声系因袁某擅自改变其房屋结构及房屋外围噪音而引起,但并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开发公司虽称电梯设计、建筑、安装、验收达标,只能说明电梯安装符合规定,不能说明其电梯噪音达标。判决开发公司60日内对涉案电梯采取相应隔声降噪措施,使袁某居住房屋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对袁某进行补偿;开发公司支付袁某鉴定费1500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

实务要点:住宅小区电梯噪声污染超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108号“袁某与某开发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见《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电梯噪声污染的判断与认定》(石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2/96:118)。

 

06 . 噪声污染侵权纠纷,不以排放行为是否违法为前提

无论侵权人设施排放的噪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只要其事实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标签:相邻关系噪声污染侵权构成要件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2011年,刘某入住新购房屋。半年后,相邻10米的超市开业,室外制冷机组排放噪声形成污染成讼。超市以两次大的改造之后,降低了噪声,最新监测结论符合国家标准为由主张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①《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②本案中,超市制冷机组运行中产生噪声给刘某生活造成影响,应排除妨害或根据妨害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刘某收到噪声对其生活造成的影响程度予以确定。判决超市30日内将制冷机组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标准达到国家城市环境噪声一类标准,超市赔偿刘某2万元及检测费3200元。

实务要点:噪声排放行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在对相关利益进行综合衡量基础上作出裁决。

案例索引:北京大兴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09974号“刘某诉某超市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见《刘海虹诉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赵志、张磊),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4/90:197)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法院案例选:侵权典型案例 8 则
噪声污染的侵权案件,索赔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2020一建民航每天一练系列-第七期
施工噪声“吵死”鸡判赔45万 重拳治噪催人警醒|噪声|治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遇到噪声污染不必忍气吞声
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增多 多涉水噪声油烟污染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