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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谁?

来源:“法治咖啡屋”公众号

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谁?

【来信】

我们知道“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如果出现“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不知道应当优先适用哪法?


【回信】

法律适用上存在许多规则,如高法优于低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等。但有时,这些适用规则之间也会发生碰撞。
凡高法优于低法与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碰撞的,就应当优先适用高法优于低法规则。高法优于低法属于法律适用中的最高规则。如一个旧的法律与新的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作为一般法的法律与作为特别法的法规不一致,就应当一律适用法律。
现在难办的是,如果“新法优于旧法”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发生碰撞时,“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谁?
在国外,两种选择都有:一是,坚持“新的一般法优于旧的特别法”。这是英国、新西兰等普通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立场。二是,坚持“新的一般法不变更旧的特别法”,亦称为“新普通法不变更旧特别法”。这一立场以德国为代表。
中国对于上述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一般由适用机关根据立法目的、法律调整范围、职权的远近等因素综合考量。如果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可以报请有关机关作立法裁决。我国《立法法》(2015)第94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第95条第1款第(一)项又规定,地方性法规之间或者规章之间,“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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