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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事法判解》第2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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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だまりにて和む猫 From 刑事法判解 00:00 02:49



【卷首语·车浩】
【专题·共同犯罪

1. 论共同犯罪的共同性——以一则案例为素材
李世阳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 要:共同犯罪被视为刑法学上的黑暗之章,从共同犯罪之“共同性”的认定出发,在理论上产生了各种分歧,包括正犯性的认定、共犯对于正犯之从属性的有无及其程度、共同正犯的责任归属、共犯的处罚根据等,各种理论针锋相对、争论不休。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犯现象而言则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即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以及对于各个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如何量刑,前者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共谋,后者则取决于各个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本文以一则真实案例为素材,以“共同性”的认定为出发点,分析共犯理论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与此同时,探讨分析涉及到共犯的案件的逻辑思维。
关键词:共同性  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  承继的共同正犯

2. 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
白森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摘 要:身份共犯是身份犯和共犯相结合的问题,其核心问题在于解决特殊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在无身份者加功有身份者、有身份者利用有故意的无身份者实现犯罪的,以及不同身份者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情况,存在诸多的争论。对刑法中身份犯区分的类型,无论是“构成身份与加减身份”、“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还是“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的分类,都不能在理论上妥当解决身份共犯的问题。对身份共犯,应提倡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的区分方式,在坚持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的基础上,以法益侵害为标准,在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的框架内,实质性的判断身份犯中的“身份”属于违法要素还是责任要素,从而确定违法的身份还是责任的身份。对具体问题的处理,要在区分违法身份和责任身份的前提下,坚持共犯限制从属性等共犯的基本原理,采取行为共同说,以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为原则,结合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地位,解决相关问题。
关键词:身份;共犯;违法身份;责任身份 

3.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认定
李文英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实行犯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由于实行过限行为发生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实行过限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行为,往往模糊不清,在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定性与刑事责任的认定分配时,容易产生分歧意见。本文借鉴日本刑法学中的“共犯错误理论”,研究探讨共犯实行过限的刑法理论,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引用典型的实务案例,分析、总结出我国司法实务对共犯实行过限的认定规则。文中详细阐释了共同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不同共犯类型中的实行过限,以及转化犯、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等特殊犯罪形态下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解决具体案件提供可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认定规则

4. 论事后抢劫罪的共犯
姚培培  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
摘 要:事后抢劫罪的共犯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他人已经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后,后行为人在与前行为人进行意思联络后,参与前行为人出于特定目的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情况。讨论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问题,前提性问题是要对事后抢劫罪的处罚根据进行释明。通说将事后抢劫罪理解为针对财产犯罪,但是这一理解在解释事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时显得捉襟见肘。本文考察了关于事后抢劫罪性质的学说,在借鉴美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抢劫罪保护目的演变的基础上,提出了事后抢劫罪旨在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的观点。基于本文对事后抢劫罪犯罪性质的理解,本文主张应当在身份犯的意义上理解事后抢劫罪,即作为前罪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并不是事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之一部分,而是表明实施暴力、胁迫侵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人身份。因此,应当以共犯与身份为理论根据解决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问题。根据因果共犯论,由于无身份者也可以通过参与有身份者的行为对身份犯的保护法益产生侵害,因此非盗窃、诈骗、抢劫罪的犯人通过对事后抢劫罪暴力、胁迫行为的参与也可以构成事后抢劫罪的共犯,而且根据其参与形态及程度可以分别构成帮助犯、教唆犯甚至共同正犯。
关键词:事后抢劫罪;人身犯罪;共犯与身份

5.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以单一制为视角
雷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由于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性质认识不一致,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适用并不统一。当前学界对该罪性质的解读主要有三种。认为该罪属于帮助犯量刑规则的观点,无法解决网络犯罪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导致处罚漏洞;认为该罪属于帮助犯正犯化的观点无法为正犯化提供充足的理由,也与其区分制的共同犯罪理论根基相抵触;认为该罪属于从犯主犯化的观点与其单一制的理论基础相矛盾。在单一制犯罪参与体系下解释该罪性质,可以在确保处罚合理性的同时契合从严打击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事政策需要,具有优越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其帮助的其他犯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无论能否构成他罪共同犯罪或单独犯罪,只要网络帮助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都可以构成本罪。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帮助犯正犯化;从犯主犯化;单一制
【判例研究】

1. “恶意好评”致网店降权案的性质界定研究——以张某、王某网店纠纷案为视角
蔡荣  南昌大学法学院)
摘 要:面对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全新挑战,为了解决文本规范与犯罪行为方式转变所带来的司法适用上的疑难问题,刑法上必然需要做出积极回应。网店进行“恶意好评”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通过恶意好评行为妨害他人生产经营活动,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以评价为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案同时触犯了损害商业信誉罪,因为行为人利用互联网致使甲公司网店被搜索降权,导致其商业信誉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本案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损害商业信誉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论处,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关键词:破坏生产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罪;传统犯罪;网络异化;刑法应对
【法律适用】
1. 刑法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研析——以樊某抢劫杀人案为例
韩光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追诉时效规定是程序性规定,不涉及犯罪与刑罚实体内容,应遵从程序从新原则,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限制。追诉时效终止时间是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之日,即日起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因超过追诉时效而不受追诉的特殊“奖励”消灭,国家开始启动追诉程序。新《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具有溯及力,只要案件在新《刑法》实施前未过追诉时效,时效持续至新《刑法》实施之后,则需要按照新《刑法》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关键词:追诉时效;终止日期;溯及力;程序从新原则

2. 胡某某故意杀人案——无罪改判死缓的抗诉做法
靳国忠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检察官
钟政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检察官助理)
摘 要: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司法实践中,面对在案证据存在部分矛盾且缺乏关联性的情形,检察机关应重点做好排除矛盾证据、补充收集DNA等关联性证据、固定视听资料证据、查证口供等可采性证据、论证无法查清的其他证据、验证可能出错的疑点性证据等工作。庭审中,公诉人应综合运用证据,实现由庭前承办检察官内心确信向庭上法官内心确信的转移,力图解决争议、揭示真相、证明事实,实现司法正义。
关键词:刑事抗诉;证据矛盾;证据审查

【刑辩讲堂】
1. 共同杀人:主从认定与死刑适用——《刑事辩护实务》暨《北大刑辩讲堂》第一期第八次课程
2. 共同诈骗:冒领青苗补偿的刑法定性——《刑事辩护实务》暨《北大刑辩讲堂》第一期第十一次课程
【沙龙实录】
1. 从气枪案谈非法持枪罪——北大冠衡刑事法治沙龙之三
【活动撷英】
1. 你们当中谁没有罪?——北大刑法跨学科沙龙系列讲座之三
2. 从鸿茅药酒案谈损害商誉罪——北大冠衡刑事法治沙龙之四
【域外传译】
1. 自杀与他杀的区分
王钢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对于自杀与他杀的界分,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在主观方面,认定自杀以被害人自愿选择死亡为前提。被害人不仅要认识到自身的死亡后果,其还必须是在具有充分的认知能力、能够理解死亡的意义的基础上,出于自身的意愿自主地选择死亡。在客观方面,只有当被害人亲自支配了直接导致死亡结果的杀害行为时,才能认定其实施了自杀。德国联邦最高法院1963年的判决(BGHSt 19, 135)首次在德国司法实务中明确了应当基于对导致死亡之情势的支配性认定被害人是否构成自杀的基本原则,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自杀认定标准的确立。但是,该判决也存在着过于重视行为计划等不足。自杀并非违法行为,故自杀参与也不构成犯罪。同理,当被害人构成自杀时,亦不能以行为人违反了救助义务或注意义务为由,认定行为人构成不作为犯或过失犯。
关键词:自杀;他杀;自主决定;行为支配

* 部分刊文可点击标题阅读。刑事法判解公号将陆续推出本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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