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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居住权?

什么是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怎么设立?居住权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但是双方也可以约定有偿设立。

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娟法官解释说,居住权的设立可以为部分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居住保障,同时有助于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矛盾冲突。比如结婚时,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可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减少了为房产加名带来的家庭矛盾。又比如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可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父母居住的需求。再比如老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可在房产上设立居住权,以保障配偶的养老居所需求。

当然,居住权也是有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居住权期限。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罗娟法官还提醒大家,居住权的设立对房屋买卖还有些影响,我们在日常购买二手房时,除了审查房屋共有、抵押登记、司法查封等情况外,还需要审查房屋居住权设立情况,否则将出现购房者无法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尴尬局面。

供稿 | 民二庭 罗娟

采编 | 石志宏

校对 | 陈志莲

审核 | 陈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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