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译苑经典】〔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著 熊琦译 | 因果分析与行为之归因
作者: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波恩大学刑法学教授。译者:熊琦,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20世纪50—70年代,科学理论与分析哲学为澄清行为与因果的关系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本文展示了这些讨论的部分成果,尤其集中在刑法的结果归责的框架内,追问因果分析的角色

一、关于问题


随着较新的客观归责理论的影响力持续增加,此前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构建的内容性的激烈争论,其意义也就逐渐地削弱了。如果人们遵从霍尼希(Honig)所建议的道路,将因果关系的判断当作归责的规范上的判断的修正,从而置于边缘化的地位,那么,因果分析也就不需要受到内化的限制了,如同在相当因果关系(Adaequanz-)和重要性因果关系(Relevanztheorie)理论中所受到的那种限制一样。一方面,这一发展为因果关系理论从以下要求中得到解放提供了可能性——要求因果关系为归责问题(Haftungsfrage)给定一个预判断(Vorentscheidung)的结论,也为因果关系再次靠近自然科学意义的因果联系的理解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这也使得从因果关系问题中剥离出来的归责问题终于能以与法学方法论相合适的方式,发掘出归责问题所特有的复合的、模态的、责任性质的(deontisch)以及规范性质的结构来。

与此同时,就像赫鲁什卡(Hruschka)所指出的那样,如果人们将归责概念仅仅理解为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联结的一种工具,这等于是将此概念过分地简化了。相反,就连像行为(Handlung)、结果与责任(Schuld)这样的概念,如果不借助归责概念,也是无法理解的。通过归责的概念,人们表达的是一种精神上的行动、行为过程(Akt),其对象是某种判断(Urteils)的建构(Bildung)。根据其多层面的自身属性,这种判断要经历若干层次。例如,在行为可以被证明违法之前,首先要有一个主体,以将一段历程(Vorgang)作为行为归算到这个主体之上。

随后的考量则涉及归责在第一层面上的问题,具体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世界中的某些变动作为行为可以归结到某个主体之上?这方面尤其要确定行为的归入与因果分析之间的关系。但我们先暂且将这一问题的教义学层面放在一边;主要的目的在于,引起对关于行为与因果的科学理论研讨的、对刑法有意义的若干结论的关注。

二、科学解释的根基


在20世纪初,休谟(Hume)时代的认识论与科学理论就视其为“问题少年”的因果关系概念在科学论争中的重要性,看起来就似乎已然失落了。在罗素(Russell)声名鹊起的著作《关于原因的概念》(OntheNotionofCause)中,罗素将因果原则盖上了远古时代残余物的烙印,认为仅仅是由于人们对待这种残余如同对待君主制那样视其为无害之物,它才能存活至今。同时,他还建议,为了有利于功能,将原因(Ursache)与效果(Wirkung)的概念都予以抛弃。

实际上,在今天的科学理论中,因果原则确实是不再有什么意义了。然而,学者的兴趣以另一种方式集中于原因与效果的关系上。针对前文提到的罗素的文章,苏皮斯(Suppes)带讽刺意味地写道:“也许关于罗素文章段落最有趣的一件事是,文中关于原因概念在物理学中的使用的论断,不再站得住脚了。与罗素写下这篇文章的时日不同,现在物理学家在他们最前沿的著作里,广泛且普遍性地使用诸如因果性、原因这些词。”对于苏皮斯提到的自然科学家,使用原因概念是有价值的,理由在于——就像纳格尔注意到的那样——这个概念有助于表述实验进程。对于科学理论家来说,因果关系处于多个不同研究领域的交叉点上,这些领域包括例如解释论、概率论、模态逻辑学、非实际条件说以及分析行为理论。在社会科学领域,目前与以往一样,有一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即:个人与社会的进程是可以以因果性解释,还是单纯通过给定理由就能得到解释?而因果关系在此起到的作用是关键性的。简言之:与罗素的预言相反,因果关系问题在今天仍是科学理论与具体科学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科学理论中,研究因果关系领域中的问题的出发点并不是原因概念,而是因果解释(Kausalen Erklaerung)概念。从因果的解释以及一般科学解释出发,才能试图确定剩下的概念。

在有保留的情况下,基本上可以说现在的解释理论(Erklaerungstheorie)可以追溯到休谟的规律性分析(R-egularitaetsanalyse)的老路上来。休谟在很广的方面都做了努力,进行这种分析,即将逻辑的领域与实证的领域相互分开。在休谟那里,因果关系被解释为与逻辑必要性无关的,一种偶然的、到处存在的同现现象(Kookurrenz)。在其《人类理解力探究》(AnInquir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中,休谟用了下列词句来谈规律性:“……我们可以将原因定义为被其他事物所跟从的事物,由此推广到所有与第一个事物相似者,都被所有与第二个事物相似者所跟从。”休谟的理论还主要牵涉到个别的因果律,而密尔(Mill)将思路扩展到通过一般性的规则来解释现象:“单个的事实可以被称作得到了解释,如果人们能够证实其原因的话,或者换句话说,能够确定其(单个或多个)原因法则的话,其产生(Entstehung)就是这种法则有效性的单个例证(einzelner Fall)。”亨佩尔(Hempel)保留将休谟的观点整合进一个解释范式(Ekrlaerungsschema)的意见,在将近两百年的历史时期,这一范式都要求普遍一般性。

根据亨佩尔的学说,科学的解释具有逻辑推导的特性。对于问题“为什么被称为E的结果在一个特定的时间-空间环境中会出现”,为了解释之,人们引进了一系列其他的结果C1,…,Cm,以及一个或多个普遍规律G1,…,Gn。当需要解释的结果(即待解释者)E(Explanandum)在法则G1,…,Gn之下,可以从E与前置于E的结果C1,…,Cm(前置条件)之间的符合规律的关系中符合逻辑地导出时,待解释的结果即视为已获得解释,前提是法则有效且前置数据(Antecedensdaten)真实地存在。这样,亨佩尔的模式就是一个具有演绎-法则论(deduktiv-nomologischen)形式的推论,如下:

如果上述一般法则具有因果法则的特性的话,则演绎-法则模式就可以被视为因果解释论的一个范式。但现在有个疑问:对于因果解释,人们是只使用决定论的法则还是也使用统计意义的法则?决定论的法则论断牵涉到解释——换言之,即某个结果的确定的前提。而统计意义的法则相反,只允许以一定准确性的概率来预见某个结果。

一系列学者,其中也包括施台格缪勒,不仅拒绝在因果解释中使用统计意义法则的论断,而且认为,在确定前置数据方面,解释者本身也还需要补充。此外,施台格缪勒还指出,纳入解释者内容的只能是实体根据(Realgruende),绝对不能只是单纯理性理由(Vernunftgruende)。可能作为实体根据考虑的只有这样一些结果:它们必须已发生,并且实际上唤起了待解释者。在日常语言中,这样的结果也可以称为原因。相反,理性理由指的是这样一些结果(或者指征、征兆),其能指示其他结果的存在或发生,但其本身并不引发其他结果。例如气压计指针处于低位,意味着潜在的旋风来袭,或者出现皮肤斑块意味着皮疹发作。这类型的征兆允许人们理智地预言某个特定的结果,但是并不能被当作某个结果出现的解释。

但是,所谓实体根据在某些情况下也会缺乏因果关联,因而也缺乏解释价值。为了说明这一点,以下列举一例:

(A)  (1) N被人用钢管打击头部,同时条件T1,…,Tn都已给定。

       (2)在T1,…,Tn的条件下,如果谁被用钢管打击头部,则会受致命伤。

        (3)N已死亡。

首先,可以接受将这一推论直接用来解释N的死亡;前置条件是实体根据,法则论断也具有决定论的特性。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也就是N虽被用钢管打击头部,而且也根据具体情况,在时间点t可以达到死亡状态,但在被打击头部之后迅速被用刀刺中,并且在时间点t'先于t达到了死亡,那么判断式(A)就不再适于解释待解释者。在这个例子中,打击头部失去了其因果上的关联性,或者按照有的说法,在因果的关联性的方面,打击头部被刀刺所“遮蔽”(abgeschrimt)了。这种遮蔽仅针对时间点t才会产生,针对N的死亡结果不会发生,各种原因都毫无差别地与死亡结果发生关联。

设想一种情况,假如刀刺与钢管击打两者互不影响,但在完全相同的时间点各自导致了死亡,那么这就形成了互相遮蔽状态,这并不意味着构成结果的交互式无力化(Paralyse)。相反,这更是因果关联性上的超量(Ueberschuss)存在。其结果就是,当存在两个前置数据互相遮蔽,因此在因果关联上处于同等地位时,人们可以将其中任何一个算作原因。

如果人们接受这样一个限制在决定论法则上的姿态,那么人们就得到了一个狭义的原因概念(engen Ursachebegriff),这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要求被称为“原因”的那个结果(Ergebnisses)的“现实有效性”(realen Wirksamkeit)得到确证。至于这个确证应如何得到,在深入研究这个问题之前,应该简短地描绘一下希望在因果解释中适用统计学规则的那个姿态。

塞门(Salmon)与苏皮斯不仅同意在演绎-法则模式的框架中有使用统计学规则的可能,而且还希望知道前置条件是按照统计学的观点被选择的(ausgewaehlt)。根据这种观点,一个事件(Ereignis)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能进入解释者的范畴,即当它对于待解释者具有统计学意义时;或者将此条件改换一种说法:只有当事件之间的概率关联比待解释现象的初始概率要大时。为说明起见,以下列举一例:

(B) (1) 男士M经常服用避孕药。

(2)服用避孕药与防止妊娠之间具有明显高的概率。

(3)男士M没有怀孕。

虽然这个推论式是正确的,但人们并不能用它来解释为什么男士M没有怀孕。因为服用避孕药本身只对人类中具有女性性别特征的群体才有意义,所以(1)与(3)之间欠缺因果的重要性关联。对于一位男性,不怀孕的初始概率,一点也不比服用了避孕药之后避免怀孕的概率更低。对于待解释者,服用避孕药的意义被中和了,其解释价值因此丧失掉了。就这个意义来说,服用避孕药对于妊娠的因果关联意义被遮蔽了。

但另外,以女性F来替代男性M的场合,似乎可以说,服用避孕药现在表面看来可以被当作未怀孕的原因了。一项统计资料显示,服用避孕药的女性比不使用避孕药措施的女性的妊娠率大幅度降低。这样,苏皮斯得出结论:我们在语言的使用中实际将原因理解为前提数据,而且是由于统计学上的相关性提高了待解释者的概率的那些前提数据。苏皮斯将这些数据称为“初显原因”(primafacieUrsachen)。

这样,服用避孕药能以相对初始概率来说明显增高的概率阻止怀孕,只针对适龄妇女。自某个年龄段往上,则概率又成了一样的了。而服用避孕药对于避孕的因果关联重要性被年龄遮蔽(或中和)了,通过这种方式,服用避孕药也就丧失了其作为初显原因的特质,而成了一个表面上的初显原因,也即一个虚假原因(scheinbaren Ursache)。在此意义上,苏皮斯将(真实)原因定义为一个不是虚假原因的初显原因。对于这个定义,如果人们精确地考虑到一个事件对于发生另外一个事件的统计意义,那么可以说:当前置数据A的出现使得待解释者E的发生变得更有可能时,则A是E的原因。与以决定论所确定的原因概念相反,人们可以称此处提到的原因为“概率论原因”(probabilistischen Ursache)。

无须过多研究也能发现,上文所述的因果关系理论令人不满的地方是,可供当作原因的备用品的范围太过宽泛。假如一个事件E的初始概率非常低[例如p(E)=0.1],而出现另外事件A与E之间的概率则变得很高[例如p(E/A)=0.8],那很有可能说明,根据一般观念可以将A称作E的原因。但如果概率变动的差异非常小,在这种情况下,尤其在对原因概念的精确性与严格性要求很高的科学领域,人们只能放弃概率论的原因解释了。

概率论原因解释自身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个案的阐释。例如,人们在统计上可以确认吸烟肺癌患者的数量显著高于不吸烟肺癌患者的数量,那么,吸烟可以“一般性地”被视为肺癌的原因。但这个结论并不能不加考虑地适用于个案上,因为重度吸烟者R也可能因为一个重要的遗传因素而患肺癌。以贝克曼(Beckermann)举的一个例子来看,使用概率原因概念的不清晰性会更显著。在实验中,制造一束满足以下条件的电子束:当某个磁场被激发(A)时,则电子束中有75%的电子向上辐射,有25%则向下辐射;如果磁场不被激发,则电子束中有25%的电子向上辐射,75%则向下辐射。对于“A能否被视为某个电子向上辐射的原因”的提问,是可以给予肯定的回答的,原因在于更大的概率值。但没有事件A,电子也照样向上辐射,这种具体的可能性同时也存在。就像贝克曼正确地指出的那样:虽然说“没有事件A电子也向上辐射的‘概率更小’”,这句话是有意义的,但这种情况下“电子较少可能地向上辐射”这句话却没有意义。

对于确定一个事件对另外一个事件的因果关联度来说,贝克曼提及的问题点应该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如果有人询问事件A对于事件E发生的因果关联度,那么他一定首先想知道,如果事件A不存在,事件E是否还有可能发生;他其次也想知道,如果没有事件A,事件E的发生率是否(只是)变得较低一些。当人们回答“在没有A的情况下,E是否会发生”的提问时,实际上也同时回答了“A能否被视为E的事实根据及原因”的提问。这样的话,可以确定——不管怎样,对于具体个案来说——决定论式的问题设置要比概率论的问题设置具有更高的说服力内涵,并能传达更令人信服的论证理由。即便人们是否将概率原因称为“真”原因在核心上可能属于一个术语的问题,因此也就是一个科学习惯上的问题,但在因果解释时,只依赖决定论的原因看起来是更合理的做法。

回答“如果A不发生,是否E仍会发生”这样的问题,要用到条件关系(Bedingungsrelationen)。因此,本文在下一节涉及条件关联的逻辑问题。

三、必要与充分条件


被证明特别适合于分析因果关系的条件种类,是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如果人们将类属现象的发生置入因果的关联中,当“任何时候有p则有q”的式子有效时,那么,一个现象就会充分地决定另一个现象。或者换一种说法:当p发生时,必有q发生。反之,如果式子“任何时候有q则有p”有效,那么类属现象p则可以被称为现象q的必要条件。换言之:任何时候,只要q出现,那么p也出现。如果人们可以将p显露出来或者去掉,这就意味着,一方面,人们可以通过将p显露出来,让那些现象——其发生以充分条件的方式决定了p的那些现象——登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防止p的发生,让那些以必要条件决定了p的现象,被消除。

同样地,就像一个类属现象可以有多个充分和(或)必要条件一样,其也可以以充分/必要的方式决定多个其他的现象。条件可以是复合的。复合充分条件意味着,存在类属现象的联立:例如只有x与y共同出现才能确保z的出现。复合必要条件意味着,存在类属现象的分立:例如z的出现并不排他性地要求x的成立,也不排他性地要求y的成立,只要求x或y发生即可。

充分条件的分立可以消解为单个的充分条件。例如,x或者y各自可以确保z的出现,那么只需要x的出现或者y的出现即可单独保证z的发生。而必要条件的联立也可以消解为单个的必要条件:如只有当x与y共同存在时,才有z的出现,那么x与y各自存在单独就是z出现的必要条件。

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存在对称关系:如果q是p的充分条件,则p是而且仅在该条件下是q的必要条件。如果打开电灯开关是点燃灯泡钨丝的充分条件,那么灯泡钨丝的燃着也就是电灯开关被开启的必要条件。这种对称关系并不能套用到因果关联上,这样才不会出现荒谬的结论。举例来说,如果人们将开启电灯开关视为点燃灯泡钨丝的原因,那人们并不能反过来说灯泡钨丝的燃着是开启电灯开关的原因。因果进程蕴含着原因与效果的特定的非对称性。在进一步探究这种非对称性之前,首先应该尝试着将条件之间的相互关系用一个日常的例子来解释。

假设司法鉴定人在某住宅发生火灾之后宣布电线短路是起火的“原因”,那么这意味着什么?首先,这一断语不能理解为短路是火灾的必要条件。因为,炉灶过热或者点燃的香烟掉到地毯上也都可能导致火灾。而这一断语也不能说明电路短路是起火的充分条件,因为空气中如果缺乏氧气或者短路电线附近如果没有可燃物的话,仅仅是短路并不能导致火灾的发生。

这一例子的情况显然是这样的:有一系列条件是起火的必要条件(氧气、可燃物等),但它们却并没有引起这场火灾。或者换句话说:它们不是火灾的充分条件,但是火灾的复合必要条件。只有额外产生了另一个条件(短路)时,复合必要条件才成为充分条件。而这一额外产生的条件既非火灾的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但对于将火灾的复合必要条件转化为充分条件来说,却是不可或缺的。诚然,额外产生的条件对于将原必要条件变为充分条件是必不可少的,但总的来说,其他的事件并不是不能达成这一任务,所以,从严格意义来说,额外产生的条件并不是将原复合必要条件转变为充分条件这一过程的必要条件。因此,额外产生的条件似可被称为“部分必要条件”。在日常语言中,很多情况下所谓原因指的就是这种额外产生的条件。在此意义上,“原因”可以被定义为复合充分条件的“部分必要的”组成。

无论如何,将复合必要条件的其他组成部分称为“原因”,同样是可能的。例如在刚才的例子中,可将导致短路的电线的状态称为原因。在交通事故中,建造不当的马路、淋雨的行车道、超速以及不看交通标志牌、酒后无法控制驾驶等等都可以被称作原因。简言之:因果解释的所有的前置条件都可以被视为一个待解释事件的原因。

四、因果关系与行为


“只有实体的被给定物、事实才有因果上的关联”这一论纲是与同等对待原因与实体根据(Realgruende)联系在一起的。在科学理论中,这一论纲是如此的不证自明,以至于并不需要更多的解释。该论点可以追溯到休谟的基本观点:“人类理性与探究的所有对象都可以自然地被分为两类,即观念的关系以及实际的事物。”概念与逻辑的关系,也即理由与后果的联系,是要与事实关系严格区分开的。恰好,在刑法中行为的归因(Zuschreibungen)与因果进程的关系非常紧密,下文应致力于研究行为是否具有事实的特性,以及是否因此可以进入因果的关联。

沿着休谟所做的区分可以得出:只有当事件与事件各自在逻辑上无关时,也就是事件之间在实证上是相互独立产生并可以独立分辨的时候,一些事件才能在因果上决定另一些事件。原因与效果必须相互分开地起作用,不能在观念上(在逻辑上)互相联系起来。据此,如果行为有机会被当成另一个事件或另一个行为的原因的话,那么行为就必须具有事件的特性,而且必须能与相关的效果相互独立地被识别。

试观察下面的例子:T举起一块石头,运动臂膀将石块投掷出去,石块打碎一块窗玻璃,并砸到坐在窗边的O的头上。暂且不考虑T有意寻求的目标,如果只以中立的旁观者的身份,那么人们很容易确认一系列不同的行为:T举起一块石头,T扔出一块石头,T砸烂一块玻璃,T砸伤O……也就是说,事件的历程可以划分为多个阶段。从这个例子中,人们还可以看到,每一个阶段都成为后续阶段的根基:比如,T通过扔出石块砸碎玻璃,或者通过扔出石块将O砸伤。在这个意义上说,先行于其他行为的行为,可以被称为“根基行为”(Basis-Handlungen)。

对单个行为进行的分析显示,单个行为只与整个过程中的一个事件发生关系,而且以此事件会变成行为的结果(Ergebnis)〔或后果(Resultat)〕的方式发生关系。扔石头的结果是石头在空中飞起。砸玻璃的后果是玻璃碴飞溅。因此,世界中的特定事件的发生,是以这个事件(作为结果)来“完成”一个行为的前提。结果与完成了的行为之间的这种联系,不是实证意义上必要的,而是逻辑意义上必要的。虽然,追问作为结果被纳入一个行为的事件是否真实地发生了,也确实是一个实证的验证问题,但事件的发生与行为的结果之间的联系的本质却是逻辑的。

从这一观察中或许得出了人们未曾期待的推论,但这说明,行为无法成为其结果的原因(verursachen),因为行为结果与行为的完成两者之间是密不可分的。上文提到的因果进程中的单个事件,各自都是分开的,互相之间在逻辑上是不依赖对方的。但只要有一个这样的事件作为结果进入行为范畴之中,则为了将相关的行为标称为“完成”这一事件的发生在概念上必然是这种标称的必要条件。

既然行为无法成为事件的原因,那么行为自身也不是事件。因此,斯道特兰正确地说道:“行为与事件是不同的。”行为是观念上的关联,这种关联与世界上的事件发生着联系。为了说明这种观念上的关联,我们可以回过头来看看上文提到的因果联系的非对称性。我们已经看到,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的对称性,并不能在不得出荒谬结论的情况下被用到因果进程的领域中来。表面看来,结论的荒谬性存在于时间因素上,也就是认为原因必须在时间上先于其效果发生的假设。在科学理论的探讨中,已在各处发现有说服力的现象提示存在倒叙因果的可能性。对于这些进展,本文只能略微提及。但具有决定意义的是——主要由加斯京和冯·赖特提示过——因果的想象(kausale Vorstellungen)是打上行为主义(aktionistisch)烙印的。一方面,人类观察世界的运转;另一方面,人类也主动地参与到世界的运转中去。以这种方式,人类学会区分“自身”发生的事件和需要人类参与才能使其发生的事件。对于人类来说,主动参与和被动观察就是解释世界运行的基础。人类成功地以这种方式在思想上将行为阶段从因果序列(Kausalsequenzen)中区隔开,并建构所谓的体系,即人类根据原因-效果关系模式去解释的那种体系。

被其他行为叠加于其上的行为,被称作根基行为。根基行为可以被定义为:为了引发其他事情而进行某种事情。沿着根基行为的思路,原因与效果的关系可以表达为:当我们(至少在想象的范式框架中)通过进行事件u而能确保事件w的发生,则u可以视为w的原因。虽然从来也未能证实:当u实际上不存在时,事情会变成什么。在这里,休谟的归纳法难题还是一如既往地没有得到解决。但是,一方面基于“借助u来得到w”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基于“没有u则w不发生”的观察结果,人们可以将u和w的存在视为对这个假设条件判断(des irrealen Konditionalsatzes)的接受,即假设u未曾发生,则w也不会出现。根据以上的诠释,所谓“两个事件之间存在原因-效果关系”的假设,是建立在行为主义或干涉主义的思想之上的,即通过进行或阻碍一个事件,可以使另一个事件触发或者不触发。这样应该就可以令人满意地回答以下问题:我们为什么不能把效果视为原因的“条件”(Bedingungen)?

现在可以进一步阐明以下命题了:行为是与世界中的事件有关的观念上的联系。那么,行为结果只能是没有人类的介入就不会发生的那种结果。世界中的任何一个事件,只要是无须行为者的控制而还可以想象其存在的,就不能被诠释为行为结果。故此,认定行为的存在也就意味着,假设行为人没有通过进行(或作为)来引发特定的事件时,该特定事件——行为结果——是不会出现的。同样,当一个行为者通过压制某一事件来阻止另一事件的发生时,就可以说这一事件缺位(Ausbleiben)。这样一来,行为概念就与世界中的“真实”(faktisch)事件产生关联,但也与“反事实的”(kontrafaktisch)事件,也就是假设行为者不干预外界发展进程时而仍会发生的事件相关。

至此,可以将行为的结构描述如下:行为不是事件;行为是对真实与反真实事件之间关联的一种观念上的联系。行为的基石是根基行为。根基行为所指的是,进行某事,使得其他的事能发生。这里的进行某事(即作为),可以理解为人类的积极或消极举动:人类可以积极地通过进行来引起某事或者阻止某事;人类也可以被动地接受某事发生或者不发生。所以,人类可以积极或消极地——无论积极或消极,各自又可以能动地或者防范性地行事。这样一来,他的行为就可以分成四种行为方式。

不作为(Unterlassungen)可以被纳入消极举动的范畴,但要注意以下的特殊之处:不作为不是简单的不进行(Nicht-Tun),不是无为(Untaetigkeit),也不是单纯的容许(Zulassen)。“汉斯允许窗户是开着的”与“汉斯放着窗户不去关”,这两句话的区别是重要的。第一句话中的行为结果是一个事件(开着的窗户),第二句中行为结果是一个行为(关窗户)。所以,不作为的结果是行为,而且是人们对行为人有所期待的那些行为。一方面,这种期待来自行为人在通常情况下都会实行某个行为;另一方面,这种期待意味着行为人应该按照社会规范行事。

这样看来,不作为是“第二性”的行为,它建立在简单行为的基础之上,而简单行为以事件作为行为的结果。或者换一种说法:不作为是事实行为与第一性的反事实行为之间的关联。

行为的辨识问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行为理论问题。基于行为的逻辑结构,将行为等同于因果进程是不允许的,行为与因果进程不可能具有同一性。但另外,行为又与世界的因果变化有关联。这种变化过程并不仅仅是线性的,也可能发展出“分支”结构。在上文提到的例子中,被石头砸到的O如果倒地,他的太太F在现场可能会晕倒,或者正在睡觉的小童K会被噪声吵醒。以这种方式,一个枝丫繁茂的行为之树就立好了,但各个分支都有共同的根,即根基行为。假如一个行为同所有从一个根基行为中触发的结果是一回事的话,那么行为概念就将不啻一个空洞的公式。

就算不考虑逻辑结构上的差异,仅仅基于“因果进程与行为二者的描述是各自从不同的立足点出发的”这一原因,因果进程与行为就不能等量齐观。在因果观察的层面,只有事实的变动才有意义。而行为的描述则相反,属于人类的沟通与互动的层面。相同的事实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描述,因此,其意义会完全改变。例如,祈祷、诅咒、欺骗与赞扬都可能基于发音肌肉系统的相同的运动过程。根据之前的思考可以认为,行为不是世界中的事件,对行为的诠释也不同于确定与解释因果变化的层面,而属于另一个层次。

五、行为归因的结构


既然行为不是事件,而只是与事件的变化有关联的关系,那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这种关联是如何发生的?只靠关于行为的句子中的描写部分,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例如,“你把花瓶碰倒了!”这个句子的意义,显然不只是在给人们描写花瓶已经脱离了它原来的所在位置的事实。重要的是这个句子所蕴含的归因(askriptiv)意义。外界的变动,即花瓶的翻倒,被归因到被以“你”相称呼的那个人的头上。或者换一种表达:指称对象因为这种改变而负责(verantwortlich)。所以行为句有一种逻辑特性,即它同时指向外界的变化和为这种变化负责的人。

在例子中,被指责者对谴责可以全盘照收,但他也可以辩护。例如,他可以说花瓶是被风吹翻的,或者旁人推了他一下,他也无法避免被殃及。对于被指责者的辩护理由,人们还可以研判,哪些能让他完全免责(entlasten),哪些能部分免责,哪些完全不能免责。由此可知,为了从根本上排除“他做过某事”指责,被指责者需要否认一些因素,而所有这种因素,都必须是在这一具体情境中所使用的行为概念的重要且必要的组成部分。

对刑法上行为概念的解释,可以以相同的方式进行。刑法上的行为概念必须是像这样的:它包含足以支撑起一个有罪责难(Schuldvorwurf)的全部要素,而且在它之中必须找不到所有的那些作为其本身能将(刑法意义上)行为人的责任范围(Instanz)排除掉的要素。既然基于非难与驳诘的言语行为模式(Sprechakt-Modell),对行为概念进行细致的阐释已经在其他的文章中进行过了,这里只需要提到结果就行了:当某个事件的发生位于被指责者控制范围以外,那么他就可以成功地将对此事件的责任完全排除。

关于控制可能性需要区分的是:它是与行为的基石——根基行为——相关,还是与归因于行为的结果相关?在简单状态下,两种行为的控制可能性可以是一样的。在例子中可以确认,根基行为(例如手臂的活动)是受控制的,同时行为结果(Handlungsergebnis)(即花瓶的落地),也是受控制地进行的。在语言上,这一点可以通过使用“控制副词”(Kontrolladverb)——(直接)“故意地”(absichtlich)——来表达。当根基行为的结果决定了一个后果,但这个后果很长时间以后才实现,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了。试考虑教科书的经典例子:种植一株颠茄树(根基行为),结果20年后毒死了一个小孩。

根基行为的可控制性的标准在于可决定性(Entscheidbarkeit)。只有人们能够加以决定的行为,才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人类无法决断的行为方式,如打喷嚏、消化或者踉跄而行之类,都不可能成为根基行为。对根基行为的可操控性的要求是很明确的,毕竟这关系到人类行为的基本能力问题;而对作为结果引起了后果的行为的可控性的判断,却要么依赖于主观数据(subjektiven Daten),要么依赖于社会标准。

对于有意图之行为,主观数据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此处涉及的是行为人引发所欲求之后果的能力。对于非意图行为,重要的是对社会标准的主观评估,这种社会标准的任务是在客观进行的事件与行为人的可能性之间进行“调和”(vermitteln)。人们对行为者对影响外界进程的可能性赋一个值,根据这个赋值的不同,结果也不一样。如果人们认为,在根基行为的结果与某一个后果之间只需存在一个(实证)原因性的(ursaechlicher)联系就够了,那么,人们就能将这样一些当人们在适用要求事件进程的具体的可操控性的标准时完全不具有任何相关性的那种事件作为行为结果进行归因。

当需要对发生的后果进行归因时,应首先提什么问题?在因果关系层面,不管怎样都无法给出答案,甚至连暂时性的答案也无法给出。因为,一方面不是所有的条件都重要,而是那些对于后果在行为理论上有重要性的条件才有价值;另一方面,单纯分析客观事件进程时,不作为的因果上的意义还不明显。实际上,答案更应该以反事实的方式去寻求:谁本来有机会以反事实的方式引导因果进程?这样,潜在行为人的范围就都被涵盖了。至于潜在行为人能否被视为实际的行为人,取决于以下两个问题的回答是否为“是”:(a)相关的条件是不是可决定的根基行为的结果;(b)条件与行为后果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在可控制性上适用的标准的要求?

只有当反事实性的问题被提出之后,因果关系问题才会浮出水面。在因果分析时,不同的条件关系扮演哪些角色,可以用以下的例子来加以说明。5岁的K将一个洋地黄含片误认为是糖果含入口中。药片是其母亲M之前放在厨房餐桌上的,其高度在K的接触范围内。事件发生之后虽然迅速通知了医生A,但A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诊。另一名医生B前往出诊,给K服下一种药剂,却加强了洋地黄的效用。K立刻死亡。由检察官侦知,由于洋地黄片的作用,就算推迟到之后的某个时间点,K的死亡也是必然的。但根据其经验与专业知识,A本来完全可以挽救K的生命,如果他能及时赶到的话。在这种情况下,M与B也可能是(过失)杀人行为的犯罪行为人(Taeter)。这样,这几个人就制造了K死亡的不同条件。将药片放在K触手可及的地方诚然是K含下所谓糖果的必要条件,但对于K死于特定的时间点,这一条件却还不够。B所创造的条件,即开具了错误的药方,对于K的死亡同样并不充分,同时也并不必要。实际上,这是一个所谓的部分必要条件(kontingent notwendige Bedingung),对之前的必要条件来说,这个条件进行了补充,并将其从必要条件变成了充分条件——对于K死在特定的时间点而言。在M和B所制造的条件(以下称为M条件与B条件)之间,又可以做如下的区分:M条件是必要非充分条件,M条件开启了具体事件的可能性;B条件是部分必要条件,B条件也是光凭它本身就足以对在具体时间点发生的结果产生决定意义的条件,因此也是一个“有控制力”条件。根据这两个条件对结果的不同影响,人们可以将M条件称为“框架条件”,将B条件称为“后果条件”。

A的不作为首先与现存的事件不发生任何直接的因果联系。这一点从不作为的结构中就可以看出,所谓不作为,指向的不是事件的反事实性(Kontrafaktizitaet),而是行为的反事实性。在此可以追问:反事实的行为,也就是被不作为的行为,本来是否可以制造出一个反事实的变化呢?换言之:如果被不作为放弃的行为又被实行了,(本来的)结果还会不会发生?这一问题显然无法利用必要条件来回答,而只能借用复合充分条件来加以回答。故应该这样提问:是否可以想象得到一种条件,作为潜在不作犯的根基行为的结果,在给定的框架条件下,本来能够阻止犯罪结果?既然对于反事实的因果进程,这一补充的条件似可作为部分必要条件看待,那么人们也大可将其(与“具体”结果有关)称为“反事实的后果条件”。根据案例的假设,A有能力阻止K的死亡。所以A条件也可视为对犯罪结果有(实证)原因性。

从以上案例可以得出,在因果分析时,在行为归因的框架内,有三种条件关系可以是重要的:框架条件、后果条件以及反事实后果条件。它们各自建立在必要条件、充分条件以及部分必要条件之间的相互制约的基础之上。

六、总结


在前文的分析中,笔者没有使用归责(Zurechnung)的概念,而用归因(Zhschreibung)概念取而代之。理由在于:一方面,这一概念符合语言分析学行为理论的术语系统;另一方面,归因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甩开那些与归责概念绑定的内容的束缚。如果人们——就像赫鲁什卡提倡的那样——将归责在结构上分为若干步骤,那么将行为归因与归责的第一步相等同,是不会惹起异议的。

行为概念,如前文所述,涉及的是一个可决断的进行(根基行为),通过它,一个事件(行为结果或后果)可以被引发。引发的概念又被指向归因的标准,作为控制可能性,该标准至少要求根基行为的结果与行为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结。(实证)因果联系可以借助充分条件、必要条件、部分必要条件来分析。要将某个条件视为(实证)原因,该条件必须显示出因果重要性。其必须适合于在演绎-法则模式中,出于解释(对于作为)的目的或出于预言(对于不作为)的目的,扮演前置数据的角色。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评穆勒方法及其现代解释
再论因果关系的INUS理论
语文阅读中的逻辑关系和逻辑错误
倾向:因果观念重建
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讲义
必然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