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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系列】敲诈勒索罪证据指引
一、罪名: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4)1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证明敲诈勒索案件发生的证据。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证明等材料,抓获人、扭送人、报案人的陈述和证言;
2、证明被害人因受到胁迫产生恐惧心理的证据。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相关信件、电子邮件、通信聊天记录或者录音等客观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被害人因身体遭到侵害而产生恐惧心理的情况下,应当收集病历、身体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3、证明被害人因恐惧而交付财物的证据。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言词证据、视频监控、银行卡交易明细、对账单、涉案物品权属关系的证据、价格鉴定意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
4、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起刑点数额。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敲诈公私财物价值2000-5000元以上;二是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标准的50%确定。(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实施敲诈勒索的;(4)以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相威胁进行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记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或者系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是指二年内实施敲诈勒索三次以上。
5、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敲诈勒索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威胁或者要挟行为的证据。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电话、短信记录及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信件等电子证据和书证,监控视频、录音等视听资料,必要时,进行血迹、毛发、脚印、指纹、声纹等鉴定;
2、证明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行为的证据。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言词证据,信件、字条等书证,短信息、聊天记录、电话清单等电子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借条、欠条、资金往来等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债权的证据,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
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婚恋、家庭、邻里矛盾或消费纠纷的证据。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查实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身份关系。消费记录、发票、网络购物聊天内容、实物证据、维修记录等,查实双方是否存在消费关系、合同纠纷或其他经济往来。如果是在合法债务催讨过程中使用了带有威胁性语言、举动的,一般不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查明案发原因、犯罪情节,是否刑事和解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包括(1)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数额较小且不是主犯的;(3)取得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需要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4)证明赔偿、谅解等情况的协议、收条等;(5)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6)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审查敲诈勒索“查证犯罪事实”时,要查明作案时间、地点、作案人员、作案手段及经过、损害后果、作案工具、赃物去向及分赃情况、作案动机及预谋情况。
“作案时间、地点”还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的时间和犯罪过程持续的时间,共同犯罪的要查明作案人员各自实施犯罪的参与时间及持续时间,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及环境。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2)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认笔录;(3)相关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作案手段及经过”还应查明敲诈勒索犯罪的暴力方式、程度、犯罪手段、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敲诈勒索亲属财物,最终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定是犯罪,即使认定为犯罪,也应当酌情予以从宽处理。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物品痕迹登记表;(4)作案工具、赃证物品、照片、提取记录及辨认笔录;(5)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6)赃证物检验报告;
其中,网络型犯罪的敲诈勒索案件,应调取相关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远程勘验笔录等证据。
“损害后果”应查明被害人因敲诈勒索行为遭受财产损失或伤害情况的情况。
“作案工具、赃物去向及分赃情况”要查明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作案工具来源、去向、赃物的去向,以及共同犯罪中的分赃情况,应当审查的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认笔录、收赃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赃证物品照片及辨认笔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
(1)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案发现场查获的赃物、作案工具,对案件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及时收集、固定,并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辨认。
(2)作案工具灭失或无法提取的,应审查证明作案工具类型、性状、尺寸、来源、使用情况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犯罪嫌疑人因被害人行政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而敲诈勒索的,应调取证明上述情况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2、审查敲诈勒索案件“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还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参与分赃情况、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况。应当审查的基本证据是:
(1)证明分赃及被害人因敲诈勒索行为遭受其他损害情况。证明分赃情况的,应审查相关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收赃人员证言、查封扣押物品情况等。证明被害人或家庭人员因敲诈勒索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导致自伤、自残或其他严重后果,应审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相关书证。
(2)证明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或存在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敲诈勒索的,应当审查证明上述情形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病史记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3)对于被害人在敲诈勒索案件中存在过错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等情况,可以对行为人予以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 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由于身份、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手段方式、后果的严重程度,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
(1)行为人冒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敲诈勒索的,同时构成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3)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而提供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定罪;
(4)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资为敲诈勒索对象的,一般不以敲诈勒索罪认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6)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7)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8)诈骗与敲诈勒索存在交织的行为,需准确判断涉案财物处分是否因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产生。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胁迫属性,被害人受骗后仅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以诈骗罪定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胁迫属性,被害人仅基于恐惧心理下作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并交付财物的,而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胁迫属性,被害人既陷入错误认识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9)抢劫与敲诈勒索存在交织的行为,需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犯罪嫌疑人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或者以轻微暴力相威胁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被害人从而处分财产的,以抢劫罪定罪。
(二)敲诈勒索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采用暴力手段实施的敲诈勒索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审查的基本证据是:
(1)被害人陈述;(2)现场目击或参与抓捕的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4)验伤通知书、照片、就诊记录;(5)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明财产价值的证据;(7)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2、采用暴力手段实施的敲诈勒索案件应当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审查暴力手段的具体形式,还应当审查暴力手段足以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但又未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3、被害人遭受伤害的,应当审查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验伤通知书、照片、就诊记录、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害人的伤情情况对查证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审查,防止证据随着时间推移受到外部因素的不当影响。
4、采用胁迫手段实施的敲诈勒索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审查的基本证据是:
(1)被害人陈述;(2)现场目击或参与抓捕的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明财产价值的证据;(5)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5、采用胁迫手段实施的敲诈勒索案件应当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审查胁迫的具体内容,还应当审查胁迫的内容是否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网络信息为由胁迫被害人的,应当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及时、完整收集了网络上的有关信息内容并予以固定。
6、在审查敲诈勒索案件的“犯罪金额”时,要查明被敲诈勒索的赃物价值或特殊物品的性质。一般财物的价值认定应审查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2)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发还清单、物品照片及辨认笔录;(5)发票、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明财产价值的证据。
7、结合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中财物的具体承载形式,应当按照以下方法予以审查:
(1)敲诈勒索货币或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以下情况审查证据:一是敲诈勒索人民币的,根据票面价值直接认定;二是敲诈勒索外币的,应当审查敲诈勒索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外汇牌价表;三是敲诈勒索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当审查相关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取款录像、短信通知等。
(2)敲诈勒索具有有效价格证明财物的,应当审查证明财物当时价格的发票、收据、商品零售单、进货单等证据。
(3)敲诈勒索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审查该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审查发行单位对于该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票面数额的说明。
敲诈勒索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已经兑现的部分,应当审查兑现的财物或凭证;尚未兑现的部分,应当审查发行单位对于该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使用情况的说明。
(4)敲诈勒索赌资的,应当审查所抢赌资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赌博中所输、赢的赌资的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取款记录、POS刷卡记录等。
(5)敲诈勒索虚拟财产的,应当审查相关单位出具的关于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情况说明,销赃或交易凭证等证据。
(6)敲诈勒索文物的,对文物价值鉴定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审查证据:一是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应当审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二是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过重的,应当审查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审查有关销赃价格的证据,或者审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等,提交价格认定机构,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
(7)对于下列敲诈勒索财物的价格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先进行质量、真伪鉴定,再提交价格认定机构,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一是敲诈勒索字画、珠宝、玉石、贵金属、奢侈品的,应当进行质量、真伪检测,提供检测报告、鉴定意见,或由专卖店、专营店或相关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盗财物质量、真伪情况的情况说明等,再提交价格认定;二是敲诈勒索烟草的,需要进行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的品质及真伪检测,提供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再提交价格认定。
(8)对于下列敲诈勒索的财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所规定,提交相关机构进行鉴定,根据敲诈勒索数量及情节认定:一是敲诈勒索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审查相关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二是敲诈勒索毒品的,应当审查毒品检验报告;三是敲诈勒索淫秽物品的,应当审查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四是敲诈勒索枪支、弹药的,应当审查枪支、弹药鉴定检验报告。
(9)敲诈勒索特殊用途的专用物品,应当审查相关机构、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供的同类物品价格说明。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敲诈勒索犯罪案件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
(1)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确定,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录像、各类比对、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对于作案过程的认定,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作案工具、赃证物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分赃情况及赃物去向,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赃证物品辨认笔录、交易流水明细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动机、作案手段、方法、经过与现场勘验检查、照片、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是否吻合。
(2)涉案赃物价值认定与被害人陈述、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销赃价格之间是否相符。如果相关证据出现严重不符,尤其是价格认定结论明显高于被害人关于财产损失的陈述或被敲诈勒索财物的价值凭证,应当作出说明或重新评估。
(3)对特殊作案手段、工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实施该作案方法的能力、是否具备获取该作案工具的条件。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敲诈勒索罪案件证据链条一般分为七环,每一环节下需要查证不同的事实,每一查证事实需要相互印证的证据来证明。分别是:(1)案件线索来源;(2)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3)查证犯罪事实;(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5)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6)涉嫌罪名。
敲诈勒索罪
证据链条
查证事项
基本证据
辅助证据
指引提示
案件线索来源
案件线索来源
受案登记表、书面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
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证明文件
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基于犯罪嫌疑人自首而发现的案件,接收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办案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制作相关笔录并完整记录作案过程。
被害人的户籍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被害人提供的证明涉案财物价值及伤情情况的相关材料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案发、侦破、抓获经过
案发、侦破、抓获经过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基于犯罪嫌疑人自首而发现的案件,接收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办案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制作相关笔录并完整记录作案过程。
在逃人员信息表
证人证言
查证犯罪事实
作案时间、地点
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认笔录
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的时间和犯罪过程持续的时间,共同犯罪的要查明作案人员各自实施犯罪的参与时间及持续时间,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及环境
相关证人证言
作案人员
户籍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就医记录、证人证言
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刑事责任信息
骨龄鉴定
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作案手段及经过
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远程勘验笔录
查明敲诈勒索犯罪的威胁或者胁迫方式、程度、犯罪工具来源及去向等内容。对于犯罪嫌疑人威胁或胁迫内容应全面客观的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应重点讯问
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作案工具、赃证物品、照片、提取记录及辨认笔录
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
物证检验报告
犯罪金额及其他定罪情节
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认笔录、收赃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犯罪金额或次数,以及赃款赃物去向和共同犯罪中的分赃情况
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赃证物品照片及辨认笔录
聊天记录、转账凭证
作案动机及预谋情况
犯罪嫌疑人供述
查明作案人员的主观故意,作案动机、有无预谋、是否共同犯罪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发、侦破、抓获经过
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
鉴定意见等相关书证
谅解协议、收条、转账凭证
病史记录及相关书证
涉嫌罪名
涉嫌罪名
(一)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敲诈勒索的,同时构成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三)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而提供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定罪;
(四)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资为敲诈勒索对象的,一般不以敲诈勒索罪认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七)诈骗与敲诈勒索存在交织的行为,需准确判断涉案财物处分是否因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产生。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胁迫属性,被害人受骗后仅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以诈骗罪定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胁迫属性,被害人仅基于恐惧心理下作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并交付财物的,而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胁迫属性,被害人既陷入错误认识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八)抢劫与敲诈勒索存在交织的行为,需准确判断被告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和被告人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被告人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或者以轻微暴力相威胁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被害人从而处分财产的,以抢劫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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