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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未经行政处置程序而由侦查机关直接介入,不符立法精神

一、简介:

2003年至2007年间,A公司应缴纳税款**万元,已缴纳税款**万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万元。2007年9月11日,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将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某某涉嫌逃税案,未经行政处置程序,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二、2009.09.11,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单位A公司犯逃避缴纳税款罪(注:现已变更为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二)被告人某某犯逃避缴纳税款罪(注:现已变更为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三)追缴逃避缴纳税款**万元上缴国库。

三、2020.12.30(即11年后),湖北高院再审判决:

(一)撤销……(三份再审刑事裁定书、一份刑事判决书)。

(二)申诉单位A公司无罪。

(三)申诉人某某无罪。

四、本案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即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A公司和某某的刑事责任,剥夺了纳税义务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权利,没有经过行政处置程序而由侦查机关直接介入,不符合《刑法》修订后的立法精神。

因本案未经行政处置程序而直接追究A公司及某某个人的刑事责任,对企业的经营、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对原一、二审及再审裁判适用法律的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五、本案历程:

1,一审(有罪),2,二审(发回重审),3,再审一审(有罪),4,上诉后撤诉,5,申诉至区法院(驳回申诉),6,申诉至中院(驳回申诉),7,申诉至湖北高院(指令另一家区法院再审,驳回申诉),8,上诉至中院(驳回上诉),9,申诉至湖北高院(驳回申诉),10,申诉至最高院(指令湖北高院再审)11,11年后,湖北高院再审判决无罪。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9)鄂刑再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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