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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具体内容是什么

    “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具体内容是什么

                                    2013.06.26

 

    20041119日凌晨2时许,本市某厂值班室的红外线报警器突然报警,保安人员进入厂办公楼,发现办公楼北侧一层的铝合金窗户被打开。经逐层察看,发现三楼总经理办公室被撬,屋内物品被翻乱。后保安人员在四楼楼顶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戴某躲在角落,但两人身边没有赃物和作案工具。经查找,在两名嫌疑人楼顶所处位置的下方发现散落的被盗现金和手机。因该厂保安人员缺乏法制意识,未及时报案。第二天早上民警接报案赶至现场时,被盗的办公室现场已被保安人员破坏,无法提取指纹、足迹,现场一把可疑的改锥也被保安人员触摸过,已经无法提取指纹;散落的赃物也被保安人员收集起来。两名嫌疑人始终拒不承认其实施了盗窃行为

 

    在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本案没有直接证据,且两名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但报警器响后保安在短时间内封锁了被盗办公楼,并在四楼发现犯罪嫌疑人,基本可以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同时, 在犯罪嫌疑人楼顶所在位置的楼下发现被盗物品,且在一二层之间的电线上发现一张纸币,可以证明被盗物品是从高处扔下的;两名嫌疑人供述互相矛盾,且其辩解与常理不符,可以证明其辩解是站不住脚的;本案证人证言相互一致,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所以,本案的间接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两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缺乏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两名犯罪嫌疑人始终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并且缺乏相关的痕迹鉴定。本案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发生了财物被盗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是两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犯罪事实与嫌疑人之间缺少关联性的证据。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立即予以释放。

 

    通过以上两种意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种意见依据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前者从正面考虑,依据间接证据形成锁链而判定有罪。后者从反面考虑,认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不能定罪。那么,究竟应该适用何种证明标准呢?

 

    “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any reasonabledoubt)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这一证明标准的基本内容是,在刑事诉讼中,起诉方证明被告人所犯被控之罪行,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权威的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确、无可置疑这些词相当。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证明的事实必须通过它们的证明力使罪行成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除非这种假设已经有了依据;它是达到道德上的确信的证明,是符合陪审团的判断和确信的证明,作为理性的人的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是有被告人事实的证据进行推理时,是如此确信,以至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推论。适用沉默权的国家通常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指控方的证明标准。因为在这些国家,一般均规定刑事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控方必须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来证明自己的指控,同时还要说服陪审团对控方的指控排除合理怀疑,从而形成一个有利于控方的裁判。也就是说,陪审员的内心确信是构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的基础,陪审员如果不能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是不能宣判被告人有罪的。

 

    但是,我国学者所主张的排除合理怀疑并非直接照搬英美国家的证明标准,樊崇义教授认为,西方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无论从文字解释上,还是实际操作上,其规范性都难以把握,吸收其合理内核,并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事实的矛盾法则,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表述为排他性。即从证据的调查和运用上要排除一切矛盾,从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得出的结论上,本结论必须是排除其他一切可能而是本案的唯一结论,这一结论在事实和证据两个方面,还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可见,排他性的证明标准实际上脱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按照我国的理论依据改造而来。排他性的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明确、具体。第一,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二,全案证据经过排列、组合、分析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达到每一个证据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第三,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情节均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以证明;第四,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结论。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第一种观点之所以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恐怕就是认为本案的主要证据:证人证言相互一致,能证实案件事实的主要情节,已经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这其实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误解。我们再来看一下本案现有的主要证据:1、失主证言,证明被盗物品的特征和价值;2、保安的证言,证实当晚发现报警器响后马上赶至现场,并在楼顶发现两名嫌疑人,在楼下发现被盗物品;3、现场照片,证明被打开的铝合金窗的位置,以及赃物落地的位置;4、被盗现场照片,并在被盗现场发现一把改锥,经证人辨认不是该办公室的物品。分析现有的证据,我们可以发现:被盗办公室内没有发现嫌疑人的足迹、指纹等痕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两名犯罪嫌疑人到过被盗现场;证人证言及嫌疑人供述均证实犯罪嫌疑人在办公楼楼顶被保安发现,其身上没有被盗物品,而是在其所在位置的楼下发现被盗物品,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犯罪嫌疑人将被盗物品扔到楼下;保安证言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针锋相对,虽然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相互矛盾,且存在多处疑点,但证人是失窃单位的保安,且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没有及时报警,从其行为来看,其证言的可信度也值得怀疑。本案的间接证据无法证明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缺乏关联性,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相反,本案中一些合理怀疑并没有被排除,虽然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矛盾,证明两人来到该厂楼顶动机恐怕不纯,但只能证明两人的供述不可信,不能排除因为其他原因两人不愿讲实话;虽然保安在发现办公室被盗后五分钟内赶至现场,但现场那扇被打开的铝合金窗并不能排除有他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后发现报警器响而仓皇逃离的可能;虽然可以证明被盗物品是从高处被人扔下,但仍无法证明是从楼顶扔下,更无法证明是由两名犯罪嫌疑人扔下,不能排除他人将赃物从楼顶扔下的可能。依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当然不能认定两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定罪的准确性,保证无辜者不受错判,证明标准的设定不得不尽可能的提高。虽然这意味着客观上确实有罪的被告人有可能被裁判无罪,但在越来越注重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法律的公正性的今天,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无疑更符合当今法律所追求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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