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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作者:睢县法院 张洲  发布时间:2012-04-26


        我国刑法对大多数财产犯罪都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该如何认定,是不是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长期占有呢?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有一部分司法人员对非法占有目的认识有一定的偏差,本文就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一个简要陈述,以供大家参考。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意思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所谓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对以下三种情形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1)行为人虽然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如具有在使用后毁弃、放置的意思而窃取、骗取财物的,由于具有持续性地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应认定存在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诈骗罪。(2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但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时,由于存在可罚的法益侵害的危险,应肯定排除意思的存在,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对此,需要通过考察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与必要性的程度、预定的妨害被害人利用的时间、财物的价值等来判断是否具有可罚性。如甲盗窃乙的司法考试资料,等到司法考试后再还回来,这并不影响其构成盗窃罪,至于盗窃罪构成数额问题,我们暂且不予讨论。(3)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而且对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的侵害相对轻微,但具有消耗财物中的价值的意思时,由于对作为所有权的内容的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诈骗罪。如甲偷了乙商场的项链,后说是从乙商场买的,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这也不影响甲构成盗窃罪。

        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

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1)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如甲偷衣服,但是不穿只是欣赏也是利用价值。

   2)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如甲偷窃电线,但是为了把电线中的铁和铜卖掉。

3)一般来说,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能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4)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单纯予以放置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该行为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财物的效用。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并不毁坏而是利用该财物的,则成立侵占罪。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要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就必须从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个方面去思考,摆脱传统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识,改变一些偏见,使我们的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另一方面,像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抽象性的局部概念在我们的刑法中还有很多,这是由我们立法技术水平偏低造成的,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对专业法律概念认识不清的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提升立法技术水平。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立法技术水平地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几代法律人甚至是更长时间的努力,那么就目前而言最紧要的是完善司法解释、准确进行司法解释、正确运用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认为司法解释更利于办案,那么为什么会有不少法官这样说呢?司法解释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呢?这又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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