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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阻插队致人轻伤不担责,该为“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点赞!

2019-01-21 01:05

  防卫一方维护的不仅是个人利益,也可以是公共利益。从此前公布的案例来看,正当防卫以涉及个人利益的居多,但就本案来看,则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兼而有之。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披露了一个正当防卫判例:去年8月13日晚,犯罪嫌疑人程某、钱某酒后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乘坐航班排队登机期间插队,被排队等候的郭某言语制止,犯罪嫌疑人钱某遂上前殴打郭某,郭某抱头防卫并将身前的程某推向前方致程某脸部撞碎玻璃橱窗并受伤。后程某持玻璃碎片和钱某继续殴打郭某。经鉴定,程某、郭某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白云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最终认定郭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印象中,正当防卫的判例一般都发生了较严重的人体损伤,当事人中的一方怎么也得是重伤二级,而像发生在昆山的“反杀案”,更是让一方丢了性命。如新闻这般,当事人一个轻伤二级,一个轻微伤而被判正当防卫的,在我的印象中实不多见。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观感,一个外行的观察或许并不准确,而另一个原因或许就是,司法实践层面鼓励公布更多的正当防卫判例,一些原本轻微的不自带流量属性的案例这才进入了公众眼帘,这才让我一样的行外人少见多怪起来。

具体到这个判例,大体有三个点值得关注。首要的一点是,情节恶劣并不必然与暴力伤害的严重程度成正比。案例中,因排队琐事发生殴打及反抗,虽然受伤程度轻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来看,程某持玻璃碎片和钱某殴打程某的行为符合“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和“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两点,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就此而言,情节恶劣不仅仅指的是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比如非死即残,更重要的是从行为的性质来做判定和衡量。

第二个点是防卫一方维护的不仅是个人利益,也可以是公共利益。从此前公布的案例来看,正当防卫以涉及个人利益的居多,但就本案来看,则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兼而有之。从新闻报道看,犯罪嫌疑人程某、钱某极有可能是想在郭某前面插队。按照一般的心理,“别人插队可以,只要不排在我的前面”,如果要插队,则必须征得所在位置后面人的同意。由于排在后面的人是一个整体,其意愿表达一般则由这个区间排在首位的人来代言,如此郭某的防卫不仅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同在“一条船”,同在“一辆车”上的人。

案件中一个特殊的情节是程某、钱某插队,发生在酒后。面对酒后行为,一般人的态度是不与其一般见识,不去计较,毕竟喝酒的人基本处在一种不清醒或者说亢奋的状态,“酒壮怂人胆”也是常有的事,这个时候与喝酒的人理论,乃至较真很容易自讨苦吃。可是,如果众人都是这种心态,只会让规则秩序的底线后退,最终,伤害在某个时间必定落到自己的头上。这么来看,对规则秩序毫不妥协地维护,不因任何外在的理由而改变或退让,这应该成为更多人的一种共识乃至行动,这是第三点。

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业内人士解读,公民在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时,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维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现代国家的法治精神。从本质上看,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诚如媒体所言,这不仅可以有效震慑不法分子,也避免了对防卫人的苛求,可以鼓励公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体现“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机场劝阻插队反被殴,推开打人者致其轻伤!被判正当防卫不负刑责。白云区检察院公布这则判例的意义,或许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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