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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该条规定明确了刑法的时间效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且该原则只适用于未决案件,不适用已决案件。“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于一行为适用刑法时,原则上应当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旧法”,但是当适用审判时有效的“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时(轻法),应当适用审判时有效的“新法”(轻法)。

所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前提必定是行为时有一部“旧法”,审判时有一部“新法”,只有一部是用不到“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应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步骤是:首先分别找出“旧法”和“新法”对应的量刑,然后比较两个量刑孰轻孰重。而量刑轻重的比较原则是:(1)有罪重于无罪;(2)最高刑高者为重法;(3)最高刑一样,则最低刑重者为重法。

我国刑法规范体系包括了刑法(79刑法典和97刑法典等两部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部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所以,当行为时有一部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审判时有另一部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就可以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行为时有一部刑法,审判时没有新的刑法,但有新的司法解释,此时应该如何适用?对此,《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司法解释是两高对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这表明司法解释是具有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无溯及力)。如果行为时有对应的刑法,而审判时有新的司法解释,则审判时是可以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进行裁判,因为司法解释是对刑法的解释,而刑法的行为时已经存在了(即司法解释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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