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2)邀请招标: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竞争性磋商: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5)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6)单一来源: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7)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二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山东省将此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三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了方便服务对象选择,需要确定多家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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