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薪金所得——特殊规定(★)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
1.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计算方法: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简称年金)
1.缴费时
(1)企业和事业单位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
①根据规定标准缴付的,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①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②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分红时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领取时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人走了,税咋交?
1.内部退养
(1)内部退养的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并依法自行申报。
2.提前退休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1)其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2)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4.退休人员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再任职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4)其他补贴、奖金、实物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1.征税范围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内容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等。
(2)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辨析
(4)有关证券经纪人、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①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目前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2017年新增)
2.税率
(1)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加成征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次算,每次收入的确定规则:
①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应纳税额
①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②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加成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应纳税所得额
①每次收入额≤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②每次收入额≥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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