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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上建设看护房等农业设施用地需要办理手续吗?一部通知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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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沈阳的吴先生近来遇到了大棚房拆除的问题,政府部门称其在所涉设施农用地上的建设行为未履行相应的审核报备程序,对吴先生作出了责令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那么,此类设施农业用地究竟是否属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呢?

一、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事实上,我国的设施农业种类繁多,用地形态各异,从大的分类上,有作物种植类、畜禽养殖类和水产养殖类。根据《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需要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报批和管理。

而由于各地生产方式和自然地理条件不同,在设施建设与用地需求上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各省会在已有政策规定之上,根据本区域设施农业生产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比如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及建设标准等问题,因此,广大农民朋友们在建设此类看护房等农业设施用地时需要格外注意本地国土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耕地上建设看护房等是否属于违规占用耕地?

事实上,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并没有禁止在耕地上建设看护房等农业设施,反而明确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当然如果种植设施可能会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原则上不能够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而当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时,必须恢复到原用途。

三、耕地上建设看护房等农业设施用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这一部分涉及到广大农民朋友们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即耕地上建设看护房等农业设施用地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呢?

事实上,《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机关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用地的建设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只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可,而乡镇政府负责定期汇总情况后会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中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要经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才可以动工建设。

具体来说,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首先需要签订用地协议,由农业用地主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其次,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备案后要定期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

因此,耕地上建设看护房等农业设施用地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但须经过一定的审核备案,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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