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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和参股公司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控股和参股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促进控股和参股公司规范运作和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参股)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结合公司的其它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对控股公司的管理

第三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四条公司从战略决策、规范运作、财务管理、重大信息报告、信息披露审计监督等方面对子公司进行管理。各职能部广]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三章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管理

第六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子公司公司应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规范运作。子公司应依法律规定及子公司章程约定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不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

第八条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及委派的董事行使股东权利,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九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按公司相关制度及子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10日前,应将拟定的会议通知、议题报公司董事办,由董事办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及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子公司公司应按其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代表、董事签署。

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决策程序的,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相关会议上签字。公司投资发展部门可对相关文件的规范性进行指导,会议结束后相关会议文件应报投资发展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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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子公司在形成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抄送公司对应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当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及薪酬方案、重大营销方案等重大事项,需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六条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汇报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应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事项,应根据公司的信息披露内部报告制度,在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报公司董事办。

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章程中应明确约定控股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对于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的交易或事项,控股子公司应当得到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子公司财务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财务实行自主收支,独立核算。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子公司财务运作的接口工作。

第二十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二)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会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三)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编制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定期审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及往来会计科目,确保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务已准确完整地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一致。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根据其自身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未经自身权利机构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签订重大合同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合同。

第二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告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交易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及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控股子公司经营及投资管理

第六章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第七章子公司审计监督

第八章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及报告

第九章控股子公司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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