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新闻网消息
古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整治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
古政〔2011〕17号
为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维护正常的城乡建设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宁德市委、市政府清理整治“两违”工作的部署安排,本着“立即停、坚决拆、严格管、综合抓、长效治”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古田县城乡规划区内的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清理整治。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对象为古田县城乡规划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
(一)非法买卖土地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耕地、林地进行违法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擅自在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或住宅上未经批准新建、拆除重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擅自将工业用地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用地改变用途进行违法建设的;
(七)非法房地产开发的;
(八)其它依法应予以清理整治的情形。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建工作队伍,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有效遏制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一旦发现辖区范围内的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配合相关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三、公安机关、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接到举报投诉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到场处理。
四、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对违法违规建设提供专业服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加强对转供水、转供电的管理,禁止转供单位(个人)向违法违规建设供水、供电;对私自接水、接电行为,依法查处。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违法违规建设提供服务,违者依法依纪从严从重查处。
五、严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非法买卖土地的应立即停止一切非法买卖行为,所有违法违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一切建设活动。继续非法买卖土地的,将立案从严查处;继续进行抢建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将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七、对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进行阻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市民举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顶风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举报电话:指挥中心:3681166,3681199;城东:3862993;城西:3883641。)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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