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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属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及薪酬信息

安庆市市属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总工程师。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兼顾。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形成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二)依法考核。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重点,落实政府工作任务和企业经营目标。

(三)全面考核。以全口径、全覆盖和全员岗位绩效考核为保障,层层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风险控制能力。

(四)分类考核。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办法,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五)对标考核。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以超越企业历史业绩、赶超行业优秀水平为目标,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六)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按照激励与约束相对称的要求,做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把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增强考核的刚性约束力。

第五条  根据国有资本战略定位和国有企业发展目标,将市属企业分为竞争类商业企业、投融资类商业企业、公益类企业等三大类。按照企业所处行业、主业范围、承担职能和资产规模的不同特点,科学设置各类企业的考核指标、考核重点、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增强分类考核的针对性、有效性。

对竞争类商业企业,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对投融资类商业企业,以服务安庆发展战略、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同时,加强对保障经济运行安全、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的考核。

对公益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引入社会评价。

各类企业基本考核指标设置由《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表》(见附件1)列示。

市国资办可根据国家整体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和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调整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在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第六条  实行本办法的企业为市国资办直接监管企业(见附件2)。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70分)和分类指标(30分)。以上各项指标的基准分权重为8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3)。

第九条  竞争类商业企业年度考核指标

(一)基本指标:利润总额(40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30分)。利润总额为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二)分类指标:流动资产周转率30分)。

流动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第十条  投融资类商业企业年度考核指标。

(一)基本指标:完成政府下达任务(40分)、资金使用率或净资产收益率(30分)。

资金使用率=平均筹资使用额/平均筹资总额×100%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二)分类指标:融资成本下降率或担保代偿率30分)。

融资成本下降率是指考核期内新增贷款实际支付的融资成本与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应支付的融资成本相比下降情况。计算公式:

担保代偿率,是指当期新增是指当期新增担保代偿额与当期累计解除担保责任额之比。计算公式:

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第十一条  公益类企业年度考核指标。

(一)基本指标:主营业务供应量增长率(4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30分)。

主营业务供应量(运营量):市煤气公司是燃气供应量,市供水集团是供水量,市公交集团是公交运营总里程。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含在岗不在编员工、劳务派遣工)。

(二)分类指标:主营业务单位成本下降率(30分)。

主营业务单位成本=主营业务总成本/主营业务量。

第十二条  年度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

(二)考核内容、指标和目标值;

(三)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年度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委、市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国资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办。

年度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者上年度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目标值。市国资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报送的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签订年度责任书。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办主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十四条  年度责任书的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考核:

(一)考核总结报告。企业负责人应于考核期结束的次年4月10日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照本企业年度责任书,对年度目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年度考核总结报告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国资办。

(二)实施业绩考核。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统计数据,结合年度责任书和考核总结报告,由市国资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计算企业负责人薪

酬,形成初步考核结果和奖惩建议,征求被考核单位意见。

(三)研究审核报批。市国资办对上述考核结果和奖惩建议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复审,听取市直有关部门、监事会的意见,结合市委组织部门对市属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结果,形成年度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下达考核结果。市国资办将最终确认的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下达至各企业。

(五)兑现奖惩。企业根据市国资办的考核与奖惩意见,按照《公司法》、《公司(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予以兑现。

第十五条  年度责任书一经签订,企业负责人应当认真执行相关约定,并于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就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说明材料上报市国资办。

对经营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办可向企业提出预警提示意见,会同企业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督促企业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当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情况时,应以书面形式即时报告市国资办,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一个责任期,原则上与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和董事会任期相对应。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采用百分制(任期指标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4)。任期考核分两部分: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30分;任期考核指标70分,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任期考核各项指标基准分权重为80%。

第十八条  竞争类商业企业任期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分值分别为60分和10分。

(一)基本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30分)、三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30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包括非正常增加因素和非正常减少因素,由市国资办确认)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

非正常增加因素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直接投资、无偿划入、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以及产权界定增加的资本、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等非正常增加的因素。

非正常减少因素是指:专项批准核销、无偿划出、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减少的资本、消化任期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按规定上缴的红利、重大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减少的因素。

三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即任期内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年平均值。

(二)分类指标:资产负债率10分)。

资产负债率,是期末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也就是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关系。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第十九条  投融资类商业企业任期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分值分别为60分和10分。

(一)基本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30分)、营运成本下降率或代损率(30分)。

营运成本下降率,是指期末营运成本与期初营运成本之比,其中:营运成本=总成本—融资成本。

代损率,是指本期累计融资担保损失额与本期累计解除融资担保额之比,计算公式:

代损率=本期累计融资担保损失额/本期累计解除融资担保额×100%

(二)分类指标:资产负债率(10分)。

第二十条  公益类企业任期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分值分别为40分和30分。

(一)基本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0分)、三年平均管理费用下降率(20分)。

三年平均管理费用下降率是指考核期末管理费用与考核期前一年度管理费用相比较平均下降情况。

(二)分类指标:群众满意度(30分)。

群众满意度是以市政行风评议结果及12345政府服务热线统计为主,对企业守法诚信、办事效率、办事公开、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五个方面进行测评。

第二十一条  任期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任期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目标建议值。在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国资办任期考核要求,提出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国资办。

任期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前三年)的实际完成值,或者不低于前一任期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目标值。市国资办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的运营环境,对照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任期目标建议值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签订任期责任书。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制授权市国资办主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于考核期结束的次年4月10日前,依据任期内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统计数据,对照本企业任期责任书,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任期考核总结报告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国资办。

任期考核与该任期第三年的年度考核同时实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办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中等)、D级(较低)、E级(不合格)五个等级。其中90分(含本数,下同)以上为A级,80分以上为B级,70分以上为C级,60分以上为D级,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E级。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每年核定一次。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的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薪酬分配系数)确定。

基本年薪=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薪酬分配系数

(二)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量化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按考核评价结果分别确定为2(A级)、1.5(B级)、1.0(C级)、0(D级)0(E级)。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及企业所有者权益、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总资产等因素确定,市场竞争类企业最高不超过1.5,投融资类企业最高不超过1.2,公益类企业最高不超过1.0。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E级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年度考核结果为E级的,基本年薪减按80%领取。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B级、C级、D级、E级时,其任期激励收入分别按100%、80%、60%、0、0计算。

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E级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分配系数为1,法定代表人以外的总经理和党组织书记为0.9,其他负责人由企业依据其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0.6至0.9确定,合理拉开差距,并报市国资办备案。

企业中层及以下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由企业根据岗位职责及工作业绩确定,并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无重大客观原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为E级或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进入D级和E级的企业,市国资办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人事调整建议。

第二十九条  考核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事故的,经市国资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实行一票否决,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按E级(不合格)执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国资办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国资办约谈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组织处理:

(一)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亏损严重或年度考核结果为E级的;

(三)不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

(四)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在业绩考核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五)严重违规经营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五章    薪酬支付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市国资办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按考核年度一次性支付。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任期考核结束后,第一年支付50%,第二、第三年分别支付25%。

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执行情况应当自发放之日起1个月内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市国资办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任期制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办理,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企业在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无产权关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取酬。经批准兼职取酬的,兼职领取的薪酬及其他收入须上交本企业。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在非控股二级(或三级)企业兼职的企业负责人领取的薪酬应如数上交派出企业。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省、市规定之外领取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三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市国资办核定的薪酬标准及按照规定进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取得的收入之外,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属企业收入,不得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企业负责人每年的职务消费情况需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前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补充性养老金制度)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四十一条  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未上市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国资办委托中介机构通过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等形式,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超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利息。

(二)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奖金、投资入股、变相分配的,责令企业如数收回,并依照规定提报干部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

(三)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致使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重新计算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回差额部分,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

(四)对未按照规定时间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绩效年薪;对未完成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按照未完成比例扣减绩效年薪。

(五)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暂缓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未能按时补发、补交的,按照相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当年的全部薪酬及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实行委托监管的其他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

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控股公司组织实施,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方案须报市国资办审定。

实行本办法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得拖欠职工工资;

2、不得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用;

3、任期内每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

第四十八条  考核期内,市国资办应当依据中央和省、市的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调整完善考核政策。

第四十九条  考核期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考核目标值产生重大影响的,由企业提出,经市国资办核准后可适当调整其目标值:

(一)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出现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三)存在企业清产核资、改制、重组、股票上市等不可比因素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结构调整的;

(五)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需要变更年度责任书内容的,企业应当于每年的9月30日之前向市国资办提出。

出现上述情形需要变更任期责任书内容的,企业应当于任期第二个年度12月31日之前向市国资办提出。

第五十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市国资办授权企业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为外部董事,且主任委员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五十一条  市国资办依据有关规定,对董事会依据考核授权开展的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结合企业整体水平和行业特点实施测试评价。

第五十二条  获得考核授权的董事会,应当根据市国资办的要求制订、完善业绩考核办法和程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并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表

2.经营业绩考核企业名单

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4.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1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表

类别

企业

年度考核指标

任期考核指标

基本指标(70)

分类指标(30)

基本指标(60)

分类指标(10)

市场竞争类

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          

利润总额(40)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30)

流动资产周转率(30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30分)

三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30分)

资产负债率

(10分)

投   融   资   类

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完成下达任务(40)

资金使用率(30)

融资成本下降率(30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30分)

营运成本(总成本扣除融资成本)下降率(30分)

资产负债率

(10分)

安庆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净资产收益率(30)

担保

代偿率

(30分)

代损率(30)

公 益 类

市煤气集团

主营业务供应量增长率(40)

全员劳动生产率(30)

主营业务单位成本下降率(30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0分)

三年平均管理费用下降率(20分)

群众满意度

(30分)

安庆供水集团公司

市公交集团  

附件2

  经营业绩考核企业名单

纳入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计8户。

一、竞争类商业企业,1户: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

、投融资类商业企业,计4户。包括:安庆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三、公益类企业,3户。包括:安庆供水集团公司、安庆市煤气公司、安庆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企业主业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和新增考核企业时,另作调整。

附件3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竞争类商业企业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利润总额得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得分+流动资产周转率得分

各项指标计算得分精确到0.1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

1.利润总额指标(40分)

利润总额指标的基准分为32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32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0分。计分公式为:

利润总额指标得分=32+1×(实际完成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目标值-1)÷1%

在考核确认利润总额指标完成值时,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2.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30分)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的基准分为24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4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计分公式为: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得分=24+(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率实际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目标值)÷1%

3.流动资产周转率指标(30分)

流动资产周转率指标的基准分为24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24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计分公式为:

流动资产周转率指标得分=24+(流动资产周转率实际值-流动资产周转率目标值)÷1%。

二、投融资类商业企业和公益类企业

投融资和公益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同上。考核指标为绝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利润总额指标类同;若为相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类同。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具体计分方法在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附件4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竞争类商业企业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任期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平均数×30%+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得分。

任期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平均分数=三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总分÷3,

各项指标计算得分精确到0.1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

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30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准分为24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24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计分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24+(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保值增值率目标值)÷1%。

2.三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指标(30分)

三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指标基准分为24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24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计分公式为:

三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指标得分=24+(三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实际值-三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目标值)÷1%。

3.资产负债率指标(10分)

资产负债率指标基准分为8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8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计分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指标得分=8-(资产负债率实际值-资产负债率目标值)÷1%×0.5

二、投融资类商业企业

投融资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与市场竞争类企业类同。

三、公益类企业

公益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与市场竞争类企业类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具体指标计分如下:

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20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准分为16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16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计分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16+(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保值增值率目标值)÷1%。

2.三年平均管理费用下降率指标(20分)

三年平均管理费用下降率指标基准分为为16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16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计分公式为:

三年平均管理费用下降率指标得分=16+(三年平均管理费用下降率实际值-三年平均管理费用下降率目标值)÷1%

3.群众满意度(30分)

群众满意度是以市政行风评议结果及12345政府服务热线统计为主,对企业守法诚信、办事效率、办事公开、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五个方面进行测评。

参评政府部门政风建设总体评价“满意”或者名次为前5名的,得30分;“比较满意” 或者名次为前6至前10名的,得24分;“基本满意”或者名次为前11至20名次的,得18分;“不满意”或者名次为20名(不含20名)以后的,得12分。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具体计分方法在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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