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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报告事实的功能问题

说到审查报告最重要的部分,很多认为是结论分析的部分。

但我却认为是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因为它才是最考验功力,它才是审查报告的真正核心。

事实的认定反映的是承办人对案件的整体判断和把握,它是对整个案件的总揽,通过它可以直接了解全案。

当你把事实说清楚了,这个案子也就基本说清楚了,相当于无声的说理。

别看事实部分在整个审查报告的篇幅占比较小,但是它其实是最有含金量的,体现了一个承办人的综合实力。体现了你对证据的综合把握以及法律的分析评价,因为每一句话都要证据支撑,都有对证据问题和法律问题有分析判断,体现的是你对整个案件的综合性认识。

可以说一看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一个承办人的水平基本就能看出来了。事实上,在历年来十佳比赛的开卷考试中,事实部分所占的分值都几乎是最高的。

有时候你在汇报案件的时候,领导会让你把这个案子说说吧,其实也是再试试你的水平。看看你能不能在案件的叙述过程中,把案件的各种问题说清楚。

当然这里边可以有法律和证据问题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一定是融合在事实的叙述过程当中,才能显得流畅自然,既有情节和画面感,能够吸引听者的注意力,又能适时插入别要的问题分析,让事实充分发挥背景和讨论框架的作用。

这种流畅性的叙述,既说明你对案件事实证据烂熟于胸,又说明你对案件的各种问题在整个案件的框架中所处的位置也非常清晰。

你的叙述相当于在描述一个思维导图,事实就像逻辑的框架和结构,各类问题自然而然的嫁接期间。这就为案件问题的讨论赋予了必要的语境,使讨论的时机更加恰当自然,从而保证整个汇报的流畅性。

而由于你对事实树状结构的牢固把握,可以经得起反复的追问、打断,随时对细节进行必要的展开,又能够随时回到事实的主干上来,就显得收放自如。

这些都是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

案件事实的基本功能都是对整个案件案情的描述,意在展现案件的全貌。

但是案件事实的具体功能又取决于它所依存文书载体的功能,而在法律文书中所描述的事实还会发生法律效力,更要格外慎重。

比如起诉书意见书代表移送审查起诉的是一件什么案件,而起诉书所记载的事实更是代表了指控范围,同时也限定了审判范围。而判决认定的事实,那就是对被告人所犯罪行内容的具体认定,当然只是指有罪判决。

而无罪判决同样也要一定的事实,而这个事实就是对案件的自然描述,同时将被告人行为显著轻微的情节,没有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与案件缺少关联性的情况客观展现出来,也是一种真相大白和解释澄清。

而审查报告的事实,与这份报告的属性有关联,不仅在于确定案件的自然事实,也在于解决报告的最终目的,

比如审查批捕的报告就是要解决捕与不捕的问题,自然要涉及到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有关事实,而审查起诉的报告就要涉及到指控的全部内容,如果是认罪认罚还要提出确定性量刑建议,这就涉及到很多法定和酌定情节的事实,这些事实不说清楚,量刑建议的提出就要缺少依据。

审查报告与法律文书的意见还有一定不同,那就是审查报告作为内部的工作文书,往往不是代表了最终的处理意见。

也就是说审查报告往往不是写给自己看的,而是写给那些真正有决定权的人看的,现在大多数时候就是主管副检察长。

这个事实的目的在于辅助审查,在审批者不用看卷的情况下,甚至不用看审查报告的详细内容的情况下,把这个案件说清楚,从而提高审批和决策的效率。

虽然这与司法亲历性原则有点相悖,但是这也是目前司法办案责任制初级阶段的一种具体现实。

目前的阶段仍然是“抓大放小”的阶段,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仍然是要求审批。

只要有审批,审查报告作为审批载体的功能就是不可或缺的。

尤其是需要审批的报告往往比较复杂,因此事实部分就显得格外重要。

笔者建议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叙述性

这一点笔者在《起诉书的叙述性》一文中也提到的叙述要求,在这一点审查报告是相同的,就是要以将案件事实说清楚为第一目标,不用考虑笔墨的节省。看完了之后没有过多的疑问,不需要过多的补充和汇报,就是好的审查报告。

2.清晰性

必须一目了然,逻辑层次要清晰,内容要清楚具体,这是一种形式性的要求。这个形式服从于表达的内容,没有一定之规定,比如案件的时间线非常重要,那就要依据进行进行展开;

而如果人物关系庞杂,就有必要设计一个人物关系图,并对重要人物之间的关系进行适当描述,设计到公司也是一样的;如果是职务犯罪,那对任职经历就必要进行充分的介绍,对具体职权内容要充分的说明。

3.精细化

以往的事实颗粒度过大,只是对案件进行梗概性的、大致化的描述,很多甚至是直接搬着了起诉意见书的事实,是不利于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把握的。

虽然也没有故意曲解事实,但是由于遗漏很多关键的细节,就使得案件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而在证据摘录也不全面的情况下就容易使审批者陷入错误认知。

而有些案件的细节其实对案件的走向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不可获取的,是决定案件面貌的。对这些细节的取舍实际上就相对于案件面貌的改写。当然也有可能是承办人无法认识到这些细节的重要性,就无意中忽略掉了。

为此,应该建立更加细密的事实网状结构,尽量穷尽所有的案件细节,给审批者完整的事实面貌,以供其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

4.严谨性

虽然要求进行具体化和精细化的描述,事实中的每一句话都要证据作为支撑,不能脑补细节,不能人为扩大、拔高事实,因为案件事实是案件的处理基础,相当于打地基。如果事实是虚假的话,就相当于将大厦建立在沙土之上,案件随时都能够轰然倒塌。

因此,案件事实的描述虽然要求全面、充分、流畅,但并不是要花哨、夸大,宁可用朴实、白描的语言,也好于文学手法的修辞,因为这毕竟不是写小说。

如果审查报告有修辞学的话,那就是冷静和客观。

事实上,审查报告的功能在于通过详细叙写的方式来倒逼对证据的精细化审查,确保每一个事实点都是可以经得起推敲的,而构成的事实网络的事实点越是细密,就越能接近案件的原貌,从而为案件处理的判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而在有些事实点写不下去的时候,可能正是案件证据链条缺失的时候,那就需要再多收集一些证据。而有些关键事实节点怎么都无法补证,导致事实结构无法合拢的时候,那就意味着这个案件都定不下来了。

以往通过一带而过,宜粗不宜细的事实描述方式,实际上代表了一种消极性的审查,是一种对案件质量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放纵侦查的长期低质量运行,最终一定是司法产品的质量堪忧,甚至冤错案件频出。

所以案件事实又具有着重要的质量监控功能,是把住批捕起诉关的具体体现。

事实描述要是糊弄的话,那又如何能够确保证据分析、法律论证的质量,因为从篇幅上证据的质量是很容易淹没到大量的摘录之中的,因为这不用动脑,而法律分析,也有很多模式的套话和教科书的阐述可以抄录。

唯独这个事实部分是没的可抄,编的话一触碰就容易露馅。这就像说谎话,如果笼统编一句是瞎话是容易的,但是要编得有鼻子有眼,那就会直接挑战人的道德底线,不是说有人都能做到的。因此,对案件事实的充分性描述也是在用人性防线来确保案件质量。

案件事实的精细化,也必然为指控的精细化和出庭的实质化提供坚实的基础。

可以说,案件审查报告的事实描述能力和水平,其实是一面镜子,既能折射出我们的能力和水平,也体现了我们的理念和价值观,同时也是司法改革实际运行成果的试金石。

来源:刘哲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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