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制度
西汉中期,中央统辖的郡国数量越来越多。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汉武帝在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把全国除了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河(河南、河内、河东)和弘农以外的地区分成了13个州部,分别是:冀州、青州、兖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塑方。中央在每个州设立刺史一名,专职监察地方。刺史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每年8月巡视所辖区域,考察吏治、奖惩官吏、决断冤狱。刺史当时在国家管制中地位并不高,但是在地方时代表的是中央,可以监察二千石的官员和王国相,也可以监督诸侯王;刺史专责虽重,但并不直接处理地方行政事务。刺史制度的确立,加强了中央对于地方的监控。
注:御史,是中国古代执掌监察官员的一种泛称(相当于现今的纪检委)。先秦时期,天子、诸侯、大夫、邑宰下属皆置“史”,是负责记录的史官。约自秦朝开始,御史专门作为监察性质的官职,负责监察朝廷官吏,一直延续到清朝。
两汉侍御史皆可简称御史,西汉御史府、御史大夫亦或简称御史。三国、两晋、南北朝,“御史”则为侍御史、治书侍御史、督军粮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国侍御史之简称。又有禁防御史、检校御史,虽隶御史台,不居台中,不入宿,不带“侍”字。北周御史为春官府内史上大夫所辖御史上士、中士、下士的简称。隋唐以来,御史又成为对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官的统称。中唐以后,“御史”常为外官所带宪衔。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仍保留监察御史,另设左、右都御史作为都察院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