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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是否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服务类采购项目的询价采购不宜采用综合评分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依据上述相关法条规定,询价方式仅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特殊货物采购。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三、同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评标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依据这一规定,采用询价方式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选用最低评标价法,不宜采用综合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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