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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股权代持的那些事:合法性、禁止性情形及风险管控

一、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情况下,实际出资人被称为隐名股东,在工商登记处显示的股东被称为名义股东。


二、股权代持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4】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因此,公司法解释三认可了股权代持的合法性。


三、股权代持的常见禁止性情形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2.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不管是证监会还是股转公司,对股权代持都持有否认态度。上市公司及新三板公司不支持股权代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股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及受让方不得通过股权代持、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股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也不支持股权代持。


3《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查制度规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3号)第九条:“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因此,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这样的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1、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名义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例如,名义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的书面同意等。


    2、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可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

     若采取质押措施,当名义股东出现因陷入债务、死亡、离婚等原因导致代持股权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由于代持股权已被设定质押,名义股东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实际出资人的优先受偿权。


  3、约定好股权代持的退出程序

    为减少隐名股东的风险,可提前与名义股东协商股权代持的终止情形。可提前签署好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这份协议双方已经签字确认,只是不写日期,有案可查。应让现有的其他股东写一份《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否则在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有法定优先购买的权利,将会导致隐名股东无法恢复身份。同时,在代持协议中,对名义股东损害隐名股东的情况加以约定,并设置严格的违约责任,从而起到对名义股东的威慑、约束作用,降低隐名股东权益被侵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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