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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调取、复制庭审录音、摄像的请求,以便更好的了解案情,为要求再审做准备。

庭审录音、摄像比庭审记录更加真实、有效、全面的反映整个庭审状况,系统而详尽的记录审判人员、代理人、原告、被告及证人的整个诉讼过程中的陈述及表现,提供和还原客观、详实的庭审经过。


  第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条 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庭审录音摄像不得人为或意外中断。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申请人申请调取复制庭审录音摄像,可以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中,有没有遇到不公正,不公平的待遇;有没有被非法剥夺辩论权利,或是限制陈述、辩论;有没有对证人进行质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证人陈述、诉讼当事人陈述,是否有关键陈述遗漏、篡改;审判人员在庭审中是否存在避重就轻,对重要问题避而不谈、谈而不记;有没有判决认定跟庭审记录偏差、有无事实等依据;判决书上审判人员名单是否跟主审法官对上号,等等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也为以后揭露、反驳对方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上虚假陈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提供有利的依据可查,进而要求对其进行制裁,追究法律责任。

每个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都要秉持诚信诉讼的原则,双方站在平等的基础上,合法诉讼。而不是从一开始就走关系、拉拢、腐蚀公职人员,高人一等,采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欺压、威逼另一方诉讼参与者。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虚假陈述者,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者,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终有漏洞、破绽,如果被发现,就有很大可能改变判决,扭转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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