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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9日第五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章 计分细则

第十条 基本条件计分

1、学历计分:研究生(硕士)毕业6分,本科毕业5分(含研究生结业),专科毕业3分。(学历证书必须是教育部认可的学校所颁发)

2、任职年限计分: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年限以正式的聘任证书为准,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每年计1分。(未履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不计分)

3、教龄计分:教龄每年计1.2分。(离开教育教学岗位、外出经商打工等年限均不计教龄)

4、校龄计分:校龄每年计0.5分。(指在xx镇中或xx二中期间的实际工作年限,原xx中学私立办学的三年时间〈2003.09至2006.08〉不计为xx二中校龄分)

5、教师资格计分:高中任课教师(含兼任高中和初中课程的教师)具有高中或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初中任课教师具有初中或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计2分。

6、普通话水平计分: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等级的,计2分。

7、计算机能力计分:从2019年1月1日起,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的,计2分。

8、继续教育计分:继续教育培训达到规定学时(即近三年内,每年规范性培训不少于90学时),且取得xx市公需科目网上考试合格证书的,计2分。

9、教育教学成果计分:具有相应教育教学成果或教研课题或论文的,计2分。

10、教学技能计分:县级、市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达到规定要求的,计2分。

第十一条 工作量和出勤计分(考核近三个学年度)

1、工作量。以近六学期的平均周课时计算,每周10节正课为满工作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和领导按照上课加管理工作量之和计算,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累计达一月的,当学期工作量计0节。满工作量得5分;每差一节扣0.3 分;每超一节加0.2分。(正课指周一至周五的上正课节数,不含自习、早辅、晚辅、周末补课或临时代课)

2、出勤。近三年出满勤得5分。近三年,累计病假超过15天,每超一天扣0.2分;累计事假超过6天,每超一天扣0.5分;旷课一节扣1分(旷工一天扣2分);会议、学习、值周、活动、临时性应急或中心工作,每缺一次扣0.3 分;超过法定产假期限,每超一个教学月度扣0.5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我校教育教学岗位的,按旷工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按近三年量化考核的学期平均分乘以50%直接计入,未经批准近三年有擅自离开我校教育教学岗位情况的,所在学期教学工作量化分计为0分。

第十三条 教育工作

任现职期间在我校担任党政工团领导每年计0.5分,任现职期间在我校担任班主任,每年计0.3分;近三年按照学校安排履行值周工作,每期计0.1分.(如有兼职,不重复计算,此项累计不超过3分)

第十四条 获奖加分(指任现职务以来,经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xxx中组织表彰的奖项,其它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颁发的或与教师职业不相符的奖项不计分;以表彰(任命)的文件和证书原件为准)

1、教育类获奖加分

(1)、受各级党委、政府表彰(命名)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星教师、骨干教师、师德标兵、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团务)工作者、优秀(模范)班主任、高考中考质量先进个人、德育先进个人、安全先进个人等综合类、管理类、德育类、安全类、政治思想类奖项,国家级3分、省级2.5分、市级2分、县级1.5分、局级1分,镇级或校级0.3分。其中县级、局级高考中考先进个人均按局级计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2)、教师代表学校参加相关活动所获得的个人特长类的“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优秀监考员”、“优秀阅卷员”、教师征文比赛、课件比赛、教具比赛、演讲比赛、书画比赛、歌舞大赛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奖等奖项,设有等级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分、0.8分、0.6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0.8分、0.6分、0.4分;市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0.6分、0.4分、0.2分;没有等级只有称号的,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分别计0.6分、0.4分、0.2分。(此项累计不超过2分)

2、教学类获奖加分

(1)、高考、中考奖计分。获高考、中考等级奖: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优秀奖1分。(三年制学科全额计分,两年制学科按0.8倍计分,一年制学科按0.6倍计分)

(2)、学科教学竞赛获奖计分。 同一届次竞赛只按最高奖计一次分。

在国省历届教学竞赛中获得决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分、2.5分、2分;在市县历届教学竞赛中获得决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分、1.5分、1分;在二中历届教学竞赛中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分、0.5分、0.3分;其它非历届教学竞赛类的说课、献课、展评课、示范课、观摩课、公开课、研究课、年会课、送教课等等,在此项均不计分。(此项仅限于由学校初赛推荐参加历届教学竞赛和有文件可查的,此项累计不超过4分)

(3)、课题研究、发明创造获奖计分。国家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5、2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5分、2分、1.5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分、1.5分、1分,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分、1分、0.5分。(政府评奖的,按照以上标准计分;教育主管部门评奖的,按照以上标准降0.5分计分。主研人员计最高分,其他参研人员按照主研人员得分的三分之一计分;仅限于通过学校立项且有获奖文件可查的,此项累积不超过3分)

(4)、在xx二中所教学生获得全县高考、中考第一名,或者高考被北大、清华正式录取,班主任及语数外任课教师加1分,高中其他相关的升学考试科目的任课教师加0.7分,初中其他相关的升学考试科目的任课教师加0.5分,班主任兼科任教师的,合计加分不超过1.5分。(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均仅限于该学生在毕业学期的班主任和科任教师)

第十五条 音、体、美、信息技术教师的获奖认定及加分规定。(仅限于在二中任现职务以来,参加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正式比赛所获奖项,其它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组织颁发的或与教师职业不相符合的奖项不计分;以表彰(任命)的文件和证书原件为准)

1、音体美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比赛的获奖情况,每学期期末由体卫艺处提交详细清单,经核实后,交相关处室存档。每一个奖项只认定一名主要负责的指导教师。

2、训练指导学生参加比赛获团体奖计分。获国家级或省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获市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或县级一等奖1分,二等奖0.5分。若以名次表彰的,第一、二名视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视为二等奖,第六、七、八名视为三等奖。同一次(届)竞赛以最高奖计一次分,此项累计不超过4分。(以指导老师的获奖证书和学校出具的认定证明为准)

3、信息技术会考获得全市一、二、三等奖,给担任该年级的信息技术任课教师的加分 =(0.1分/班、0.06分/班、0.03分/班)X每位任课教师的所教班数,此项累计不超过4分。

4、如果音、体、美、信息技术教师已参与高考中考等级奖评奖,则不与第十五条的第2、3项重复计分,只计其中得分较高的一项。

第十六条 扣分(以近三学年为限)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消职务晋升资格。

①政治思想表现差,有反对党和政府言论的;②在课堂上散布反动、腐朽、落后思想或煽动和组织群众(含学生)集体闹事的;③违法乱纪,受到治安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④因工作失职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⑤ 提交虚假的证书、证件、文件、资料、刊物及个人信息的;⑥不完全具备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必需的所有条件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天、节、例)扣3分。

①参与各种形式赌博被公安机关罚款或被他人检举查证属实或直接被学校发现的;②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上班、不值周的;③在微信、QQ、论坛、贴吧等互联网上,在学生、家长、社会中,诽谤学校,贬低同事,造成严重影响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例)扣4分。

①对学生提出的正确意见不接受,采取各种办法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扣4分;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恶劣影响的扣4分; ③乱收费、乱收生、乱订乱发资料、违规办班补课的扣4分;④从事第二职业的扣4分;⑤打架骂人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恶劣影响的扣4分;⑥无理取闹制造事端,造成学校教育教学正常工作受阻受损的扣4分;⑦造谣生事,挑拨离间,影响团结造成事故的扣4分。

4、因工作失职而造成较大责任事故,且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分。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5分。

因评职称、升岗位、评先进未能如愿或个人要求未达目的或强行请病事假而不工作达两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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