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日期现场填写,下载中心下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申请日期现场填写,下载中心下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出资的附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人员证明材料:
7.1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工程、财务、经营、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2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提供托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市场)出具的有关职称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7.3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外地技术人员需提供企业注册地暂住证明)、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4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8、经营场所的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9、经营业绩的证明。按项目组卷,业绩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复印件);经营业绩材料中建设单位名称与现公司名称不一致的,附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的报告(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提供“两书”样本复印件);
11、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经营情况的证明(四级资质调整为内部协查)。
注:1、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前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2、以上3—11项附目录胶装成册,申报表单独装订,同时通过网络上传电子报件;上述目录中,未注明复印件的一律装订原件,注明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审验;所有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核发该文件的行政机关公章。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居委会或业委会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和住所(经营场所)产权使用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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