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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时间:2009-12-22 16:15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字体:
  

 江苏省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前扣除对照以下标准实行: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5.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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