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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协议成空头支票?婚内财产约定这些坑不能踩!

“婚后要是你对不起我,那你就净身出户!”,相信这个画面很多人都构想过,既然是过错方,就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谁叫你不珍惜这段婚姻呢?

“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然而,对方自愿签署净身出户协议后,离婚时,真的可以不分财产吗?

净身出户协议判决案例

判案来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案件回顾:

黄某(男)与李某(女)于2009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5年,双方又购买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

2017年以来,黄某常常很晚回家,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

2017年6月27日,双方再次激烈争吵后,黄某向李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

2018年9月20日,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黄某早已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

净身出户协议判定:

本案中,李某以“净身出户”协议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并无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

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

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净身出户协议为何无效?

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黄某书写该份承诺书,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作为协议生效条件,依据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如果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反悔,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分割协议无效。

综上分析,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本案中,李某以“净身出户”承诺书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

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尤其对明显分配不公平的忠诚协议,实际意义存在较大争议,夫妻之间财产分配协议签署其实有大讲究。

婚内财产约定

想通过协议方式,保护婚姻财产,我们可以选择“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方式处理,而非忠诚协议。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3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内财产约定判决案例

案号索引:(2014)朝民初字第31398号

案情回顾

夫妻双方名下主要财产包括:1.黎先生名下工行账号存款余额796.03元、公积金账户内存款余额6.88元、工资账户内有存款10052.32元;2.黎先生在携程网的账户内有有任我行礼品卡价值5984元;3.朱女士工行账户内有存款64.25元、建行账户公积金账户内有存款0.8元、华泰证券账户内有总资产:40712.72元;4.某保险单退保金31924.8元;5.朱女士名下别克小轿车1辆;6、双方认可共同债务9905元;6.婚后购买、登记在朱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百子湾的房产1套、停车位3个;7.婚后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集资房1套,尚未取得产权证,向银行贷款未还清60万元。

2013年1月25日,双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书,约定:将婚内购买的两套房产、停车位、小轿车均归女方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婚内债务约定书,约定:丰台区集资房的银行贷款由双方各担50%,其他债务各自承担。

2014年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黎先生将朱女士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

1、准予双方离婚;

2、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焦点:

朱女士认为,双方婚内的财产及债务约定,均为双方自愿、真实之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予以认定。

黎先生则认为所谓的婚内的财产及债务约定,均为在朱女士胁迫之下签订、并非其真实之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予以认定。但黎先生未能提供被胁迫的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及债务约定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故相关约定有效。经调解无效后,法院遂判决如下:

一、准许双方离婚;二、百子湾房产一套及三个停车位、小轿车,均归朱女士所有;三、丰台区房产因尚未取得产权证,判归朱女士居住、使用,贷款余额各承担一半;四、其他各自名下存款等财产归各自所有,并由黎先生向朱女士支付财产折价款一万元;五、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结】:婚内财产约定,只要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财产约定时,这些坑千万不能踩

在婚姻中,运用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保护好自身利益,还需要避免这些最容易踩到的“坑“(以下观点来源: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桂芳芳律师):

1.口头约定AA制没用,白纸黑字写才有效;2.被逼签订的协议无效;3.明显不公的协议无效,权利和义务对等才安全: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例如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却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将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例如,很多忠诚协议中会约定一方对婚姻不忠,则离婚时净身出户,类似约定也会因为显失公平而不被认可; 4.限制人身权的协议无效,只能约定财产和债务;5.处分他人财产无效,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6.只约定静态财产不够,得考虑财产转化和收益:无论婚前协议还是婚内财产约定,真正发挥作用可能都在离婚之时,因此签署财产协议必须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变化,确保在较长的时间内都适用。在协商时不仅把已经取得的财产约定在内,还应考虑财产转化和收益问题。例如约定了某套房产归男方所有,还应考虑换房后的房产归属,以及房屋出租的租金等收益的归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那么房屋租金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了;7.借协议逃避债务不行,协议只在夫妻间有效;8.若是赠与房产需要过户;9.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不同,后者离婚登记才生效

夫妻之间还有一类常见的协议叫离婚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的区别在于财产约定只要双方签署即生效,但离婚协议需在夫妻双方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才生效。如果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未办离婚手续的,则离婚协议并不生效。

因此,如果双方感情出现问题但并未考虑马上离婚,建议签署财产约定而不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写得再完美,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都是白搭。

除了婚姻财产约定,还有其他方法保护婚姻资产吗?

按照国人的传统思想,要求对方签署婚姻财产协议是有难度的。感情好的时候,签署财产协议,觉得有伤感情,也不知如何开口。感情不好的时候,签署财产协议,简直就是白搭,直接签离婚协议好了。

除了婚前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外,保护婚内财产,我们还可以用到人寿保险及家族信托两大工具。

人寿保险:以个人财产投保的保单(无论婚前婚后投保),在发生婚变时,现金价值一般不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存款变成人寿保险的保费,可以避免财产混同或被转移风险,还可以享有保单本身投资收益。婚内投的保单,如果子女是受益人,法院一般会认为是双方赠与子女的财产,离婚不会分割,对于弱势一方而言保护了婚内财产、还预留了孩子未来的抚养费。

家族信托:信托工具今年来越来越火,对于有大量资金、房产的明星,家族信托将来一定是主流工具。因为,夫妻财产约定再好,也要对方配合签署;夫妻财产协议效力也容易被对方事后否认。如果一方把个人财产设立信托,那么即使离婚,只要对方不是信托受益人,也无法染指任何财产。

婚姻中最悲惨的结局,是过错方没有损失,反倒一直为家庭承担全部内务工作的一方人财两空。提前规划,做好防范,资产防护,勿掉以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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