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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何观舒:刑事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财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逃避追缴欠税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三条,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无以上的行为。

本文从犯罪构成方面研究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目的在于从办案机关对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具体情形,特别是从无罪辩护的角度,重点剖析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为我们办理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如何阻击批捕,以及配合后续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参考。

 

一、逃避追缴欠税的数额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而不批准逮捕

逃避追缴欠税罪属于结果犯,需要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此罪,亦即逃避追缴欠税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如果未达到相应的数额则不构成犯罪。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数额指的是税务机关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如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手段都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而非行为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数额,也不是行为人的实际欠税数额。这三个数额有时是同一的,有时是不同一的,必须准确把握。无法追缴的欠税达不到法定数额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作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应对逃避追缴欠税的数额准确认定,并加以区别,对逃避追缴欠税的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应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行为人不符合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需要准确的界定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对于不是法律法规规定为纳税人的,不符合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逃税的主观故意而不予批准逮捕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虽逃避追缴欠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纳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不仅表现为其对欠款应纳税款的事实是明知的,还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最终逃避纳税的目的而故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但是,需要区别的是,欠税人没有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观故意,其欠税是由于生产经营不善而导致资金短缺无法缴纳税款,此情形不宜作出犯罪处理。检察机关应具体查清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否则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行为人没有实施逃避追缴欠税的客观行为而不予批准逮捕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可以得出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存在欠税的前提条件;二是实施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三是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如果不符合上述的某一条件,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欠税是前提条件

行为人存在欠税事实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欠税,那就没有追缴的必要,更不用说行为人逃避追缴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欠税是指纳税人没有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内按时缴纳税款,或者故意拖欠税款的行为。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欠税”事实时,首先需要查明的是欠税行为是否已经法定的纳税期限,如果没有超过法定的纳税期限,就不存在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欠税”事实。其次,在纳税人存在欠税事实的前提下,需要考虑欠税事实发生的原因,是否存在着纳税人因经营不善、资金短缺而发生欠税,亦或者是纳税人拥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拖欠。如纳税人因经营不善、资金短缺等客观原因而造成的欠税,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需要区别对待,不宜将此情况当成犯罪处理。

2.实施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

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是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关键所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与欠税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行为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是为了不缴纳欠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但需要明确的是,转移或者隐匿的对象必须是财产,而不是行为人本人。因此,对于行为人并未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而是其本人逃匿或者躲藏起来,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找到行为人的,则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3.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无法追缴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法律规定的相应程序,依然无法保证税款的征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纳税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对于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经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通知开户银行冻结、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但是,行为人将资金和财产转移、隐匿,致使欠缴税款难以追缴的,给国家造成损失,造成“欠税无法追缴”的事实,才能成立逃避追缴欠税罪。

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需要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税款无法追缴,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结果,如果没有,则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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