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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怎么办 | 陕西榆林:改革让派驻监督成为“一潭活水”

 2018年1月至5月,陕西省榆林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置问题线索63件,立案11件,结案10件,党纪政务处分10人。与去年同期立案数为零形成鲜明对比。


这一数字的背后是榆林市纪委监委探索派驻监督全覆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破题之举。


监督职责空转 改革破解难题


过去,榆林市纪委只对政府序列的47家“重要单位”实行派驻监督。然而,派驻机构组织人事关系、工资福利,甚至连办公经费保障都要依靠驻在部门,监督底气不足,对一些问题常常是后知后觉,遇到问题不是监督执纪问责,而是跑去纪委说情、打探消息,成了调和纪委与驻在部门的“中介”。监督职责空转使得派驻机构改革刻不容缓。


“当时既没有可复制的模式,也没有现成经验参考,实现派驻监督的全覆盖,取得改革的实效性,被认为是阻力很大的一件事。”市纪委主要负责人说。


经过反复酝酿斟酌、多次研究修改,榆林市通过加强市纪委派驻机构建设、制定落实市纪委向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方案,明确派驻机构的党组织关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后勤保障等全部收回市纪委管理,派驻机构受市纪委直接领导,对市纪委负责,与驻在部门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关系。


2017年10月26日,榆林市纪委召开派驻机构改革进驻动员部署会,16家综合派驻机构和4家单独派驻机构正式进驻84家单位,各派驻机构统一名称为“榆林市纪委第×派驻纪检监察组”。


上图: 神木市纪委监委第五执纪监督室、派出工交能化系统纪工委干部对驻在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查看计量站工作人员拉煤票据情况。 王文睿 摄


“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属省市双管单位,法院检察院两院正在进行改革,因此这四家单位实行单独派驻,其纪检监察组编制在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中单列。其余16家派驻机构全部为综合派驻。”榆林市纪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说。


对未参与改革的党组织关系隶属市委管理的中省驻榆单位纪检监察组,市纪委划分了4个监督执纪协作小组,并确定了有关领导具体分管、协管,执纪监督室联系指导。


机构改革推动了派驻监督全覆盖,激发出派驻机构监督的第一动力,强化了“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主动作为 把监督权牢牢握在手中


“李局长,今天早晨有啥安排?……那等你开完会咱们再聊。”


早晨上班后,榆林市纪委监委第七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白胜便给市交通局负责人打电话。


“如今大不同了。元旦一过,我们组分别给五个驻在部门召开了党风廉政工作会,明显感觉从一个被动角色转变成主动监督者。”白胜信心满满地说道。


监督就要找问题。刚开始,一些驻在部门出现了无法适应派驻纪检监察组角色转换的情况。如何破解?


“先建阵地。我精选了一批关于廉政方面的书籍,给驻在部门的每一位干部都发放了免费阅读卡。同时还邀请干部走上讲台,与大家分享最近的学习心得和工作感悟。久而久之,大家就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有了新的认识和定位。”市纪委监委第九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李亚军表示。


“日常多去各驻在部门走走,多和驻在部门的领导、干部交流,既可以加强驻在部门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也可以起到一个提醒教育的作用。”市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李峰说。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与被监督单位不是对立关系,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需要协调推进、同频共振。”白胜回忆起前段时间初核了结的一起案子。


在日常督查中,第七派驻纪检监察组发现榆林市城投公司有一笔18425元借款逾期未还。经过一番询问和查阅财务记录,最终核实冯某从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1月3日,分10次在公司财务出差预借差旅费9.8万元。之后分9次在公司财务用报销款和现金还预借差旅费79575元,另有18425元因票据不规范至今未及时报账。


下图:榆林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到绥德县义合镇胡家沟村走访调研扶贫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胡大伟 摄


纪检监察组决定对冯某和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


“没想到早晨10点谈完话,下午3点当事人便把借款全部还清。事后城投公司负责人还专门找到我们表示感谢。”第七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梁国栋说。


“‘四种形态’我理解就是要提醒约束挽救大多数,所以不能避而不谈,而要以严肃的方式告诉当事人问题出在哪里,会产生怎样的后果。”白胜说。


派驻纪检监察组就要能派出去、管得住,还要见实效,牢牢把监督的主动权握在手上。改革以来,派驻机构干部参与市委两轮巡察、扶贫攻坚专项检查、作风建设察访等工作,实施“第一种形态”104次,“第二种形态”4次,“第三种形态”1次,“第四种形态”6次。


赋予监察职能 推进纪法贯通


“派驻纪检监察组既要履行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章党规党纪情况,又要履行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这是近日榆林市纪委监委印发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办法(试行)》中的一段话。


“派驻机构是监督‘前哨’,要紧盯一线全部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此,市纪委监委赋予派驻纪检监察组除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之外的监察职能。”榆林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介绍了刚刚出台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办法(试行)》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审查调查措施暂行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4类审查调查措施,以市纪委监委名义使用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4类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使用讯问、冻结、搜查、留置4类调查措施。”


定位准才能责任清,责任清才能敢担当。“对日前接到的问题线索,我组经过初步核实,已经掌握了当事人违纪和涉嫌职务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已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现草拟了立案请示,准备报市纪委监委批准。”市纪委监委第十一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高志泉说。


在派驻机构改革之前,榆林市在12个县市区纪委推行了派驻机构与内设机构融合式改革。


“融合式改革是对现有资源的一次整合。每个县市区纪委设4至5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内是执纪监督室,对外是派驻纪检监察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有效解决了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职能交叉、工作重叠等问题。”榆林市纪委组织部负责人表示,“县市区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相应单位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过程中,纪委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指挥,灵活调配,形成了监督主体和被监督对象固定化,执纪问责和审查调查一次一授权。”


榆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杜寿平说:“目前市县两级已经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改革的下一步,将探索如何让监督再沉下去一些,让监督的触角延伸到乡村两级。”(王文睿)




做好派驻改革文章 发挥监督“探头”作用

陕西省榆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杜寿平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赋予派驻机构监察职能,把派驻监督有机融入到国家监察全覆盖中,既是充分发挥派驻监督“探头”作用的重要举措,也是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题中之义。做好这篇文章,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勇于自我突破,敢于破旧立新,拿出真章真招的硬措施,逐项抓好推进落实。


要赋予派驻机构监察职能,强化独立性、权威性。派驻监督是管党治党的重大创新,是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关键一环。赋予派驻纪检监察组一定的监察职能,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看得见、管得住”的监督,有利于扫除过去存在的监督盲区,进一步强化派驻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管理权限和授权,可以依法使用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既是充分授权,又是有限授权。充分授权在于把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赋予派驻机构,有限授权在于把留置等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保留在纪委监委,既体现纪法贯通,又体现对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的“少用、慎用、短用”思想。派驻机构监察职能与职责相匹配,是更好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的有力支撑。


要明确监察权限和工作程序,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监察法中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从法律层面将派驻监察这一制度法治化、规范化。在实践和具体操作中,要通过不断细化和完善体制机制,对派驻监察的范围、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配套的文书表格。要通过经常、及时、准确地了解驻在部门监察对象情况,把严格执纪与执法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切实当好政治生态护林员。


审查调查工作应以分级负责为主,对驻在部门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由纪委监委负责,其他违纪或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使用监察措施,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实行“一事一申请”“一次一审批”,全程留痕备查。派驻纪检监察组至少半年要将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向纪委监委专题报告一次,遇有重要问题及时请示,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要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突出接地气、贴民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生动诠释了党的根本宗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必须从根子上进行纠正解决。当前,一些“村霸”“蝇贪”“微腐败”中存在的“空白地带”尚未有效根治,比如在一些村级互助协会、合作社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时有发生。及时有效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有必要进一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监察工作覆盖到乡村和基层站所。


一方面,县区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将监察的触角向下延伸,突出对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国有企业和社区、村组,以及农村各类互助协会、合作社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的监督,把“蝇贪”“微腐败”问题的查处同整治“村霸”、扫黑除恶结合起来,把监察职能发挥到最大化。同时,向乡(镇、街道)纪委派出监察专员,赋予监察专员必要的监察职能,依法对乡(镇、街道)管辖范围内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协助县级纪委监委开展工作,真正实现监察工作延伸到“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陕西省榆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杜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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