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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溺亡,在场3名同学烧其衣服隐瞒真相!警方发现浮尸后,法院判决:仨孩子承担20%责任

本案庭审现场

小乐的父母将这3个孩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13岁少年整晚未归,警方在次日发现浮尸

5月20日一早,李某福发现13岁的孙子小乐整晚未归,四处寻找无果后,急忙报警,并电话通知小乐在外务工的父母。小乐的父母当即请假赶回家加入寻人队伍,并通过社区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寻人信息。

5月21日18时,当地警方在附近水域发现一具尸体。经DNA鉴定比对,确认死者为小乐,系溺水死亡。

通过查看街面天网监控视频,民警发现,小乐失联前是和同班同学小程、小瑞、小鑫(均为化名)在一起。6月3日,警方通知小程、小瑞、小鑫及其班主任前来了解情况,小程、小瑞、小鑫均表示不知情。次日,警方再次通知小程、小瑞、小鑫前来问话,经老师和民警多次做工作,3人才道出真相。

4人相约游泳,1人溺亡后其他人隐瞒真相

原来,今年5月19日正是周日,天气炎热,上小学六年级的小乐和同学小程、小瑞、小鑫相约到附近江水里游泳。4个小孩骑着电动车就到了江边。

刚开始,4人都在浅水区玩耍。后来,小乐提出到深水区去,被小伙伴拒绝,他自己慢慢游向深水处。等小伙伴发现时,他已在水里挣扎。小瑞回忆说:“当时我们看见他在深水里挣扎,就大喊救命……”

图文无关

小乐很快被江水淹没。事发突然,小程、小瑞、小鑫赶紧上岸穿衣。因为恐惧、害怕被责骂,3人商量后把小乐的衣服烧掉、把手机丢到江里、把鞋子丢到草丛里,并约定“不要告诉任何人”。

据了解,小乐出事前曾在事发水域和其他江边游泳,并将相关视频上传至社交网络。班主任获知后,曾于5月11日将其私自去江边游泳的事情通报家长,并于5月13日通知李某福到校签署了监管承诺书

3名同伴的父母被判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

小乐的父母将小程、小瑞、小鑫及其父母共8人起诉至贵港市覃塘区法院,要求他们对小乐的死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共20万多元。

小乐的父母诉称,小程、小瑞、小鑫明知去江边游泳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相互劝阻;小乐被水冲走时,3人没有进行必要的救助,最终造成小乐死亡的严重后果。事发后,3人还刻意隐瞒事实,致使事发后14天真相才大白。小程、小瑞、小鑫对小乐的死亡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作为法定监护人,3人的父母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庭审中出示相关证据

8名被告辩称,小乐的父母放任儿子擅自外出游泳,监管教育不力,依法应负主要责任。小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应当对河流等水体存在的危险具有一定的判断,其从浅水区走到深水区玩耍以致溺亡主要系自身疏忽所致。3个小孩与小乐结伴游泳的行为以及事发后因心理恐慌没有向家长汇报的行为,均与其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覃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乐虽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已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仍罔顾危险到江边游泳造成溺水身亡,应由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因其已死亡,故由其父母即监护人承担疏于安全教育、管理、监护不力的责任。

法院认为,小程、小瑞、小鑫明知去江河边游泳有危险,在有人提议去游泳时没有相互劝阻,反而一同前往;且在发现发生溺水险情时,没有尽到符合其13岁年龄力所能及的救助义务,如大声呼喊、马上骑上电动车到江边附近村庄呼喊求助、打电话报警等,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20%

因3人为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其3人是未成年人,故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因难以确定3人的责任大小,故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3人的父母对小乐的死亡损害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5万余元。同时,小程、小瑞、小鑫为逃避责任故意隐瞒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综合考虑,认定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元。

■来源/中国长安网

■编辑/张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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