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教育局
宝鸡市公安局
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宝鸡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宝鸡市物价局
关于整顿规范全市民办文化教育
培训机构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不断发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满足了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也存在一些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差、虚假宣传、违规收费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办学等问题。为规范全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综治办、物价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顿规范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顿规范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审批,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一律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活动。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首先向办学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工商管理等相关规定和《办学设置标准》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分别到县区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对外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客观真实,不得夸大宣传,不得欺骗学生和家长。收费标准应到县区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凡进行虚假宣传和违规收费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业务的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并进行为期60天的自查整改。整改符合办学条件的,应于2017年5月19日前在所在县区教育和民政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办学,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本次专项整顿规范活动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民政、工商、综治、物价等部门和镇街联合执法,对已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重新审核;对未经审批擅自办学机构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未整改、整改不达标及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举办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拒不停止办学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对拒绝、阻碍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专项整顿规范活动结束后,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具备资质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群众选择和监督。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质量。希望广大家长和学校引导学生理性看待校外培训,学业遇到疑惑应主动向老师和同学请教,通过学校教育及时解决。确需选择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查验是否证照齐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需了解相关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可登陆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
八、本次专项整顿规范活动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结束。
特此通告。
举报咨询电话:宝鸡市教育局:0917—2790309
宝鸡市民政局:0917-3260629
宝鸡市工商局:0917-3228315
渭滨区教体局:0917-3959301
金台区教体局:0917-3801022
陈仓区教体局:0917-6212739
高新区文教局:0917-8662532
凤翔县教体局:0917-7211221
岐山县教体局:0917-8213073
扶风县教体局:0917-5230931
眉县教体局: 0917-5548860
陇县教体局: 0917-4604416
千阳县教体局:0917-4241116
凤县教体局: 0917-4805918
太白县教体局:0917-4951136
麟游县教体局:0917-796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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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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