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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浙江辖区互联网贷款新规:严控异地授信

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

各银保监分局,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近年来,辖内城商行和民营银行通过引入互联网科技公司助贷或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扩大了业务场景、增加了客户引流渠道、推动了业务发展。但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不够审慎、合规。为此再次强调城商行和民营银行开展相关业务要遵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浙江银监局和宁波银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银监发〔2013〕20号)等文件中的相关监管要求:

总体解读:该文件发布的背景是依据浙江银监局此前就已经执行的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对城商行的异地贷款业务进行规范,在防范风险和创新之间寻求一个平衡。注意该文件不适用宁波地区。

文件层级较低,只是地方监管便函,所以并没有去定义什么是互联网贷款?此前银监会的内部讨论稿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等,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线上自助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进行授信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传统小额贷款线上审批应该不受这个规则影响。

最核心条款是本地原则,即原则上不得跨省经营。其实这个监管精神早在2013年的文件中已经体现,但当初对异地授信限制只针对线下企业贷款部分,这次将异地授信限制延伸到线上部分,且个人消费贷和企业贷款全覆盖

直销银行因为不以贷款形式存在的话,应该也不受本规则限制。该文件之所以广受关注,主要原因是此前银保监会已经对互联网贷款两次进行内部征求意见讨论,对行业影响重大,但最终没有正式发布。浙江地区先行发布了一个自己的监管便函,虽然并不能作为直接行政处罚依据,但警示性和导向性很明显,对本地城商行还是有强约束效果。


一、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

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立足于自身的风控能力建设,完善本行的风险控制策略。

一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不能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参与银行应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系统、风控模型,配备专业人员。应独立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测、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确定、贷后资金用途管理。

解读:141号文的原则重述,风控系统和模型的开发也可以是助贷机构协助。对于外地城商行浙江省分行而言,应该是总行具备这样的风控系统和模型即可。

二是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解读:老的规则重申,此前141号文反复强调这一点,所以助贷机构不能作为贷款发放主体。当前大型助贷机构或者流量主普遍从贷款利息收入中分润,有一点擦边球。

三是不具备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能力和条件的银行,不得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二、立足当地不跨区域

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应坚守“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的定位,将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通过互联网渠道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

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

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

解读部分

1、属地原则,控制异地授信

辖内城商行以及分行只能发放身份证为本地,或经营地为本地的机构。但居住地并不容易识别,这里的原则上并没有要求100%确定,笔者认为通过综合的客户画像大致确认即可(比如常用手机号、快递地址等)。此举比之前银监会内部讨论的省外互联网贷款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20%更加严格。

只针对城商行当地分行,从不同性质银行之间竞争角度看有利于股份制银行。比如上海银行在全国14家分行,南京银行15家,那么上海银行杭州分行的互联网贷款本该可以触及分行所在地的客户,不应该只局限于浙江省。

2、网商银行影响最大

浙江省当地最主要的互联网银行网商银行,其主要是依靠互联网贷款,以及和其他银行同业联合贷款展业。网商银行具备广泛的客户资源,资产端充足,风控体系也较为成熟,但网商银行自身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提供充足资金来匹配这些资产:没有物理网点且II类户开户数量和一般性存款仍然不能真正突破,暂时还没有发行ABS和金融债资质(应该很快会拿到这些资质),所以经营模式大致两种:一种是联合贷款不消耗资本也不消耗自身的存款,实际上是完全出表的行为,只是输出客户资源;另一种是银登中心流转以及未来的ABS,也可以实现出表。

但这两种模式都需要网商银行省外投放互联网贷款,否则无法形成联合贷款或者ABS的基础资产贷款。

此前蚂蚁金服通过小贷公司进行网络小贷投放再到交易所发行消费金融ABS的模式,因为141号文严格限制杠杆率,即便ABS出表仍然不能突破小贷的杠杆率限制,导致阿里重庆小贷资本金额不足。所以回归网商银行是一条出路。

(各地小贷杠杆率要求不一致,上海的杠杆比率最低,仅为净资本额的50%。重庆的最高,三种融资方式同时进行融资可以到230%,但实际经营中,重庆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达到了净资本额的1000%。)


3、核心是“异地授信”

异地授信规则是哪些?《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曾经明确要制定《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审慎规制局),但2年半过去了并没有实质性进度。

目前多数省份出台了异地授信的规则体系,比如山东银监局2014年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小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银监发【2014】31号):核心要求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及城市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办理省外异地授信业务。经上级行授权,中小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可在省内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开展异地授信业务,二级分行可在省内未设分支机构的相邻地区开展异地授信业务。中小商业银行支行和开业不满一年的二级分行不得开展异地授信业务。

浙江局和宁波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主要原则是:自2013年4月起,原则上对注册于辖区外的各类客户不得新增授信。

对纯贸易型融资平台授信客户的风险管理,对于虽注册在辖内但控股方生产经营主体在宁波辖外、贷款资金流向异地的贸易型融资平台的新增授信要严格控制。

但是当年各地方银监局的异地授信限制都是针对企业的或者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但没有针对个人消费贷款。

而互联网贷款主要针对个人和中小企业主,当地城商行农商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未必遵从各地出台的异地授信规则。

从最近几年公布的处罚案例看,真正因为异地贷款被处罚的基本都是村镇银行,因为村镇银行异地贷款明显违规,但包括农商行在内的商业银行因为异地授信或异地贷款被处罚几乎没有,只有一例是“超权异地贷款”被处罚,不是异地贷款本身。以下为法询金融自主研发管理的数据库系统检索结果:

(法询合规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采购咨询联系孙海波:17721278814)


三、规范合作稳健发展

一是银行要进一步梳理完善与合作机构合作的协议条款,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边界,明确银行与合作机构在客户信息共享、风险防控、不良处置化解、贷款核销、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权利义务。

二是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三是对于无法提供贷款审查审批基本资料,或者所提供信息无法满足贷款审查审批需要的合作机构,不得与其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担保资质包括可以跨省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和提供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这是2017年底141号文已经明确的内容。保监会2017年7月20日公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文)。保险公司不得为以下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

  • 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 债权转让行为;

  • 非公开发行债券业务;

  • 主体/债项评级AA 以下的公开发行债券业务;

  •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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