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及物业条例规定了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
以前收益由开发商及物业掌握支配,现在千辛万苦要回来了?如何使用?少用、慎用、用在刀刃上。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小区公共场地的车位租金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利用小区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益。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主要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小区服务方面的需要。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应当将公共收益归集、使用的明细账目在住宅小区公示栏实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并对业主的询问予以书面回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也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也就是说,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小区公共收益的任何支出,必须经业主大会通过,由全体业主说了算。
那么,业委会成员是否能够享受工资、津贴和报酬呢?可以,但要通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国家并未对业委会成员津贴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主要根据业委会成立时,业主大会如何讨论商议。也就是说,业委会成员的津贴发放标准,需要全体业主同意。坚持“四公开一监督”制度,每月在小区公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和银行流水,业主监督,政府部门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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