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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基础设施损坏,应根据情况决定谁承担修理费用,不能一概推定由物业承担修理费用。具体一般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小区基础设施损坏由于他人故意或过失损坏,侵权行为人应当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赔偿。当然,物业公司可以在侵权人未赔偿前,可以先行垫付。
第二,小区基础设施在维修期内。国家对建筑和基础设施都有维修期,在维修期内小区基础设施损坏,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费用与物业公司无关。
第三,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因此,小区基础设施损坏,如果属于小修,则有物业公司支付费用。
第四,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小区基础设施损坏非他人侵权行为造成,也已经超过保修期,需要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所产生的费用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列支。
因此,小区基础设施损坏,维修产生的费用由谁支付,应根据情况而定。至于属于物业公司的责任,物业公司不予承担,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违约金,同时还可以将其作为对物业公司的考核内容,考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时,业主大会可以解除合同,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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