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区别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关键点在于“包工”又“包料”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区别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是否“包工包料”,即承包人除了劳务作业外,还参与了主体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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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发包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理由在于承包人仅对案涉项目的施工提供了劳务,没有承担除劳务以外的其他工程施工。
承包人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为承包人包工包料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应按按照已经完成工程量确定工程款。
【最高法院裁判】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完成工程量及价款》显示,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除劳务分包作业部分外,其亦参与了部分案涉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发包人主张其与承包人之间仅为劳务分包关系,但其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案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向案外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承包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承包人参与案涉工程施工的事实。且发包人在原审中亦自认承包人完成的仅是部分工程量。故原审判决结合全案证据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204号“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载“微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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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知识##民事诉讼实务# 【作者简介】鲁宁,北京大学民商法博士,资深争议解决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致力于打造最好的争议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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