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主要是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的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法律意义上的子女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血亲,包括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21条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相互扶养的对等权利义务,但对等并不等于“等价交换”,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只能是父母需要赡养,而不是父母已尽抚养义务。可见,我国法律体现的是绝对赡养义务原则,没有关于子女赡养义务的免除或者剥夺受赡养权的规定。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经济困难时有权利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但并不是说父母经济水平良好时,子女就不需要赡养父母了,赡养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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