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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双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不能通过口头形式订立协议。
非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只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法律没有限定合同的具体形式要求。如买卖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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