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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无偿使用房产的纳税风险及处理问题我司租赁同税务管辖区域的子公司厂房,合同约定是无偿租赁,子公...
母子公司无偿使用房产的纳税风险及处理问题我司租赁同税务管辖区域的子公司厂房,合同约定是无偿租赁,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我司所得税税率为 25%。想请教一下:无偿租赁涉税风险有房产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能否就无偿租赁以正当理由向税务说明同时又能规避如上风险,还是必须要约定租金方式。请给予指导!
老板财税学院特邀讲师回复: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法律上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二者之间应符合独立交 易原则,与是否归一个主管局管辖无关。
无偿租赁子公司的厂房,涉及到关联交易的所得税、房产税、增值税问题。现分别作答
复。
第一,房产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8 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母公司无偿使用子公司的厂房,应由母公司缴纳房产税。
第二,增值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 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子公司将房产无偿提供给母公司使用,不是价格偏低问题,而是无偿提供租赁服 务问题,为此你们这种行为不适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而适用于 36 号文第十四条规定。所以不存在母子公司无偿租赁“价格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的问题,应按市场价格 缴纳增值税。
第三,企业所得税问题。
①《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 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 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第九十八条,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 消除双重征税。
由于应收租金方子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应付租金方母公司的税率为 25%,所以该交易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举例来说,假设应付公允租金 100 万。则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 15 万,而母公司可少
缴纳企业所得税 25 万,抵减差额后,国家损失了 15 万。
假设不付租金,则子公司不缴纳 15 万所得税,而母公司也不抵减 25 万所得税。实际上
国家少损失了 15 万税金。为此,不付租金有利于国家,所以不做纳税调整。
相反,如果收取祖金方为母公司,收取租金 100 万时需缴纳 25 万的企业所得税,而支
付祖金方仅需抵减 15 万的所得税,此时若不收取祖金,则“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需要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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