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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春节刚收假,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其中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据了解,一般房地产企业集团每年的无偿借贷行为,涉及金额平均可达上百亿元规模。
受惠于该项政策,一般房地产公司每年约节省增值税税额上千万元,减税效果十分明显。
各方纷纷对此优惠政策拍手叫好。
但与此同时,大家也疑问颇多:税收优惠适用主体如何确定呢?企业集团无偿借贷与统借统还的区别又是什么?
小编提醒您,虽同为免税政策,但切不可将二者混淆,否则容易产生风险和损失。
我们会在下文中对该政策作详细解读。
▼如还存有疑问,可以上财合税专家咨询平台专家答疑区提问,或找权威专家咨询一对一咨询哦。

政策解读
一、财税[2019]20号文要点解析
对于第三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一,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时限仅限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只适用于企业集团及其内单位,非企业集团则不能适用该政策;
三,资金的借贷行为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资金借贷行为不适用该政策,满足统借统还政策要求的,则适用统借统还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企业集团无偿借贷与统借统还政策的不同点
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七项规定了统借统还义务,即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包含两种模式: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与无偿借贷的不同点
统借统还
无偿借贷
对价
有偿
无偿
资金来源
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
无限制
资金流向
自上而下
无限制
借款合同名称
统借统还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即可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
财税[2019]20号

三、企业集团的认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文对企业集团的认定做出了最初的认定标准,企业集团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一条明文规定取消《企业机关登记证》的核发,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集团的认定应该划分两个时间段,采用不同的标准分别认定:2018年8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集团”需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自2018年9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企业集团”可以依照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文的规定进行公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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