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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典自然法学的自由思想

法学观察人·总第五十三期

寒假风冷冷,被窝以外都是远方,上个厕所就像去往遥远的塞外边疆

记得民法老师翔叔曾端着他那超大宝贝保温杯情深意切地对我们讲:“老师我啊,就喜欢雪夜读圣书”

所以寒假除了长肉,也还是可以多读读书,然后长长知识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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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介绍

本期再次有幸邀请到王闯师兄,跟大家谈一谈他通过阅读古典自然法学派原著而得出的有关其自由思想方面的心得体会

据小编所知,如果文艺复兴所产生的人文主义法学思潮还只是一种“各种学科思想杂糅”的“思潮”的话,古典自然法学派就是西方文艺复兴运动开始后所形成的第一个堪称系统的政治法学思想流派。西方的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自古希腊开始一直到当代都未曾断绝。经历了十九世纪各种实证主义法学的“绞杀”而坚挺并重获新生的自然法学堪称“西方法学的不死鸟”。所以作为法学生,大家是必须要阅读有关的原著的。小编希望通过本期,就相关内容,阅读过相关原著的读者可以进行再思考,还没阅读相关原著的读者可以先获得大致的了解与认识

引言

自由是古典自然法学的核心关键词之一,也是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口号。主张人的自由,打破中世纪神学枷锁的束缚是这一时期的鲜明特色。以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为代表的自然法学家都对自由进行了深刻论述。

霍布斯是近代第一个系统论述自由的思想家,他的自由观中有着强烈的国家主义色彩。斯宾诺莎是神学主义自然法学家,他强调思想言论的自由。洛克将自由作为自然权利核心内容之一,自由主义贯穿他的思想始终。孟德斯鸠在政体理论中论述了自由思想,突出强调了政治自由,并且提出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保障自由。卢梭是激进民主主义思想家,他的自由思想中有着强烈的民主印记,他强调自由是人性的产物,是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本文拟对这些自然法学家的自由思想进行梳理,以期获得古典自然法学中所蕴含的自由主义基本原理。

霍布斯《利维坦》中的自由思想

01

意志自由

霍布斯对自由下的定义是没有阻碍的状况,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自由人,“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愿意做的事情的人”。他主要强调了意志的自由。从自由意志中,只能推出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碍。

自由与畏惧是相容的。“一般来说,人们在国家之内由于畏惧法律而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为。”同时,自由与必然也是相容的。因为人的每一种出于意志的行为、欲望和意向都是出自某种原因,而这种原因有出自一系列的原因链条,其中第一环节就是一切原因的第一因即上帝手中,亦即出于必然的行为。人们为了和平和自我保存,制造出了一个人为的人即国家,也制造了称为法律的若干人为的锁链。人们通过相互订立的信约将锁链的一端系在主权者的嘴唇上,另一段则系在自己的耳朵上。

法不禁止即自由

02

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出足够多的法规来规定人的一切言论和行为,妄图制定这样的法律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此,“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的于自己的事情。”换言之,法律未加以禁止的事情,均是公民的自由领域。任何人多承担的义务都是从其行为中产生的,因为所有人都是同样生而自由的。

按约建立的主权是人人相互订立信约所产生的,而以力取得的主权是被征服者对战胜者订立信约产生的。“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利不能根据信约予以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例如,禁止自我防卫的信约是无效的,强迫自证其罪的信约也是无效的。但是,任何人都没有为了防卫另一个人而抵抗国家武力的自由,因为这种自由会使主权者失去保护手段,从而对政府的本质起破坏作用。其他方面的自由,则取决于法律之规定。“在主权者未以条令规定的地方,臣民都有自由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或不采取行动。”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中的自由思想

01

思想自由

人心是不可能完全被人处置安排的,因为没有人会愿意或被迫把自己天赋的自由思考判断之权转让与他人的。因此,“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可以说是暴虐的政府”,思想自由作为天赋之权,即使出于自愿,也不能被割弃。每个人的理解思考能力只属于自己,脑子有所不同,思想自然有所不同。

人不能放弃思想判断和感情的自由,因为这种自由是不可割让的天赋之权,每个人都是自己思想的主人。思想有矛盾的人,如果强迫他们只按最高当局的命令说话,是不可能不产生可悲的结果的。即使是富有经验的人也很难做到缄口如瓶,“人的普通的弱点是把他们的计划告诉给别人,虽然是有需要保持缄默。所以政府剥夺个人吐露心里的话的这种自由,是极其严酷的。”自由既不能完全不给人民,但无限制地给予这种自由也是极其有害的。给予自由的最大限度就是不危及国家的安宁或统治者的权势。

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02

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使人免于恐惧,使其生活极有保障,加强他生存与工作的天赋之权,而于他人无损。“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生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既不表示憎恨、愤怒或欺骗,也不用嫉妒、不公正的眼加以监视。实在来说,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个人放弃的只是自由行动之权,而不能放弃自由思考和判断之权。最好的政府准许哲理思辨的自由,就像容许宗教信仰的自由一样。如果一个人判断事物不能完全自由,没有拘束,那么从事科学与艺术就不会有所创获。

在关于自由方面,斯宾诺莎的观点可以总结如下:第一,剥夺人说心里话的自由是不可能的,在实践中是做不到的。第二,每个人可以拥有言论自由而不致损及统治权。第三,每个人享受言论自由无害于公众的安宁。第四,每个人可以享受此种自由而无害于其对统治权的效忠。第五,控制思想言论自由的法律是徒劳的,亦即为了规制思辨问题的法律是无法真正发挥作用的。最后,给人以这种自由不仅无害于公众的安宁、忠诚和统治者的权利,而为了维护这些,给予这种自由甚至是必须的。一个国家最安全之道是,“宗教只是在于实行仁爱与正义,统治者关于宗教的事务之权与关于世俗的事务之权一样,只应管到行动。但是每个人都应随意思考,说他心里的话。”质言之,言论自由,行动理性。

洛克《政府论》中的自由思想

01

自然自由与社会自由

洛克将人的自由分为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社会自由应以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一切社会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且是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与个人有密切联系,并且不能丧失,除非连自卫手段和生命一起丧失。“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因此,“谁都不能以协定方式把自己所没有的东西,即支配自己的生命的权力,交给另一个人。”

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02

“法律按其真正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之外作出规定。”“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可能有这种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自由思想

01

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绝不意味着随心所欲。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同时,他也指出,政治自由只存在于宽和的政体之中,并且只有权力未被滥用时,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才有这种自由。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静状态,源于人人都享有安全的想法。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有这样一个政府,在它的治理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

02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倘若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权力。”孟德斯鸠主张,“自由就是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是自认为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者至少是自认为自己享有安全”。并且公民的自由主要依赖于优良的刑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由思想

01

人生而自由

自由是卢梭自然权利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并且贯穿始末。“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隶。”人生而自由是一种原初意义上的自由,这种自由的权利是上帝所赋予的。但是人又处在枷锁之中,这里的枷锁有宗教、道德、习俗、风尚和法律等事物。枷锁有两重含义,第一重含义是束缚,或叫约束、克制,如果每个人都行使自己的天然自由,那么每个人将无法真正享有自由因而需要一种约束,这种约束也是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之间的一个界限。枷锁的第二重含义是保护,如果没有这层保护,那么个人所享有的自由就无法得到保障,因而需要这个枷锁作为保护网,以免堕入万丈深渊。

自由是人性的产物

02

“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在这里,卢梭指出了人具有自我保存的本性,并且从这种本性中衍生出了自由。但享有自由的权利是一回事,而实际行使自由则是另一回事。只有具有充分理智的人可以在实际上行使自由,因而年幼人和精神错乱者不可能行使社会的自由。“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这表明了自由是可以转让的,但只有自己才可以转让,并且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之故,亦即自主地进行利益衡量并作出决定,而非让他人做主。否则就是被奴役,而非处于自由。

03

自由是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自由是做人的资格、人类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首先,自由是做人的资格,亦即是人之所以为人而非动物的标志;其次,自由是人类的权利,是天赋之权,从我们诞生之日起就被造物主赋予的权利,不得随意被剥夺;自由还是自己的义务,这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的,亦即每个人有义务去积极行使自由,避免自己成为奴隶,这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自然自由、社会自由与道德自由

04

当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正义取代了本能,权利代替了嗜欲,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理性代替了自私,因而脱离了自然状态,从一个愚昧、局限的动物而成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亦即成为一个社会中的人。“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此外,只有道德的自由才能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自己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结语

霍布斯的自由思想可以概括为:意志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斯宾诺莎的自由思想可以概括为:思想言论自由不可剥夺,也无法放弃;政治的真正目的是保护自由。洛克的自由思想可以概括为:自由是在法律之下的自由,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孟德斯鸠的自由思想可以概括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自由就是行使自己的意志;自由依赖于优良的刑法。卢梭的自由思想可以概括为:天赋人权,生而自由平等;自由是人性的产物,是做人的资格、人类的权利和义务;道德自由使人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综上所述,古典自然法学中蕴含的自由思想可以总结如下:首先,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法律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其次,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法不禁止即自由;再次,政治和法律的真正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限制和废除自由;最后,自由不是无限的,其限制是不损害他人的自由。

小编觉得,法学中自古以来就存在着许多“经典问题”,这些“经典问题”人类讨论了数千年也不可能探究出最终结论。但是对这些问题的每一次的大深入探讨,都必将推动一个时代法学思潮的涌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怎样的”这是最广为人知的“经典问题”。“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怎样的”以及“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是怎样的”同样是“经典问题”

说明

1、文章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理学硕士研究生王闯

2、文章中所引原著版本为: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3、本公众号以纯粹知识交流为主要目的

4、程家维实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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