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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随聊] 餐费开住宿费 娱乐开住宿费 酒店旅游公司“按需开票”合规吗

近日,某税友拿着一张游玩套票,问小编:

某旅游山庄有限公司,经营住宿、餐饮、温泉等项目,出售套票,套票中包含了吃住玩的项目。但是给客人全额开具住宿发票。税友认为该山庄的财税处理有问题 。

这让小编想起,酒店订房送餐券开的也是住宿的发票?

酒店、餐厅的员工就餐有没有问题呢?......

本贴为税友咨询,即兴探讨,不成熟之处,欢迎指正。

把这个套票分解了,可以拆出娱乐、酒店、餐厅,多种经营项目,下面就按照拆分的部分,一项一项的分析里面的税务问题。

假设上述业务全部由一个公司自营,未承包给其他公司。

分四部分讨论
⊙ 旅游套票的税务问题 
⊙ 酒店住宿刷卡消费的税务问题
⊙ 餐厅员工就餐的税务问题 
⊙ 财税处理建议及风险提示


旅游套票的税务问题

以上文的游玩套票为例。假设套票售价1000元,含住宿、酒店自助餐、温泉项目。

1000元=住宿收入+餐厅收入+温泉收入  (含税)

这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

从36号文对“混合销售”的定义可知,混合销售是同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了服务及货物。

而该套票,是多种应税行为的组合,所以应该属于兼营行为。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但是,当客人索取发票的时候,在服务台开出的却是一张1000元的住宿发票。

于是问题就来了:

1、是否违反了发票的管理规定呢?没有按适当的税目开票?

2、1000元中包括了餐费和温泉收费,受票方是不能进项抵扣的,但是开住宿费就全额抵扣了?

3、旅游山庄的会计核算,是否会拆分核算各项收入呢?估计不会,因为发票是全额开成了住宿,申报增值税时,这部分收入全额按住宿收入申报了。由于套票的收入只占山庄整体收入的一部分,不容易被发现问题。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酒店订房送餐券的税务问题 

住酒店,送自助早餐券、自助晚餐券,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税友们参加培训班的时候,主办方包了酒店,早午晚的餐标是多少,是有确定的。结账开发票的时候,假如酒店给开一张住宿费发票+一张餐费发票,估计税友们也不乐意了,觉得这报销时不好办呀,公司会不会说怎么吃了这么多

。所以,一般也是全部开成住宿费了。

于是,类似旅游套票的税务问题也出现了:

1、是否违反了发票的管理规定呢?没有按适当的税目开票?

2、餐费受票方是不能进项抵扣的,但是开成住宿就全额抵扣了。

3、酒店的会计核算,是否会拆分核算各项收入分别报税呢?估计不会,因为发票是全额开成了住宿,申报增值税时,肯定也是全额按住宿收入申报了。

可能有税友反驳:这餐券是送的,当然应该全额开住宿费了。

但是:酒店赠送餐券,税局答疑不需要视同销售

就象买一赚一一样的道理?。

还有,有的酒店是可以刷房卡记账消费的,结账时也可以统一开成住宿费,这又是怎样说呢?

员工就餐的税务问题

一般企业没有经营餐饮业务,如果企业自有食堂的话,购买食堂物品用于员工餐的,就进入福利费核算,开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作进项抵扣。这是很容易区分的。

但是餐厅或者酒店,同时涉及对外经营和内部员工就餐,而且酒店的员工数量还比较多。有的就直接把花费材料计入营业成本中了。

于是问题出现了:

1、财务核算上是否能分开哪些材料是客人消耗的?哪些材料是员工餐消耗的?

2、员工餐增值税应该视同销售吗?还是视为集体福利进项不得抵扣呢?

3、员工餐企业所得税应该视同销售吗?还是视为集体福利在福利费核算限额扣除呢?

4、就算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作为集体福利没有分开核算进项如何转出呢?

实务中,部分的餐厅及酒店,并没有分开核算员工餐的支出,而是直接混合在营业成本中,增值税上也既没有视同销售,也没有作为集体福利进项转出。

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该问题,通过网上查询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口径,基本一致认为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其中安徽税务明确不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至于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并没有统一口径,其中福建省12366及厦门市税务局的回复认为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将劳务用于职工福利?),但既然理解为职工福利,相应的增值税也应该作进项转出了。(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准备在下一个贴子展开讨论,此处不作铺开)。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地方口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1月发布的“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

问:餐饮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工作餐,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餐饮企业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复: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工作餐不征税,暂不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企业员工是购买企业餐饮服务的消费者,企业应按提供服务实际收取的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餐饮连锁企业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属于视同销售。

厦门市税务局答复: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贵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

财务处理建议及风险提示

一、旅游套票的财务处理

根据套票内各项业务的单独正常收费,按比例分摊套票收入,得出各项业务对应的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二、酒店住宿送餐券的财税处理

参照套票的分摊计算办法。

三、酒店、餐厅员工餐的财税处理

员工餐的支出也可以用分摊的方法计算,但是由于员工餐是免费的,不能按收入比例分摊。此时可以统计员工的人数,每个人的餐标,假如视同销售收入是多少,成本进项是多少,只要遵循一贯性的分摊方法,估计税务局也能接受的。

四、开发票的问题怎么办?

这是一道选择题,分开开票得罪客人,统一开住宿发票又违反发票管理。

这算不算虚开呢,按发票管理办法,是算的。构不构成犯罪呢,这应该不至于吧,兼营但是税率相同,没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呀。但是违反发票管理是确定了,要罚款不?

假如进项应转而未转出,有滞纳金吧

企业所得税呢,进了业务成本的部分,如果要作福利费,超标不?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要罚款吗?有什么证据证明开票不规范了?

去订一个送餐券的房间,或者刷房卡消费,再开张发票就是证据了。

这主意,太......再讨论估计会被扔砖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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