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为公司代持物业要缴20%的个税这件事,大多数人都不知道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是针对财税〔2003〕158号的进一步强调和解释
将“相关人员”明确为“企业其他人员”,范围明显扩大,并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只要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无论是企业直接出资,还是向企业借款未还,都要征税
无论房屋是公司使用还是个人使用,无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都要征税
以上规定把各种“漏洞”堵死了,所谓的代持基本上是没用的,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文件出现了一些不合情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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