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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随聊] 再聊 电商刷单的财税风险与应对
关于刷单的税务风险,本号在去年双12时,就曾经讨论过,详见:
[财税随聊] 细说网络刷单各方的财税风险与应对

本贴在原贴子的基础上,再讨论一二。
分段
⊙ 刷单是否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   刷单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 《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提供纳税信息
对策
刷单是否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这个问题是最受争议的:刷单到底要不要交税呢?

多数观点认为:刷单不是真实交易,实际并没有发生销售行为,无论从会计还是税务的角度,都是要遵循真实性原则的,如果确认收入,显然与事实不符。

但是:如何证明刷单交易?如何区分刷单交易?

(PS:小编想到,虚开发票也不是真实交易呀,增值税也要追缴呢?)

1

交易平台与电商刷单斗智斗勇的过程中,电商刷单力求真实,好完美的规避平台的识别。所以从交易过程看,刷单交易跟真实交易,很难区分。

有交易沟通、有资金流水、有物流记录.....

单纯从常规的三流合一来看,刷单已经完全满足了确认收入的形式要件,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全部齐全,税务机关据此要求商家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在商家不能举证为刷单行为造成的虚构业务时,那么商家就只能认了。

商家能举证区分刷单交易吗?

2

由于一直以来对电商征管较宽松,估计,电商平台的交易收入与税务申报收入会存在不少的差异。

申报差异=少报真实收入+刷单虚构收入

电商如何从该申报差异中,区分并证明某一部分是“刷单虚构收入”,而不是少报的真实收入呢?

以常用的两种刷单方式分析:一是通过委托工作室刷单,二是,商家自建群刷单。

通过工作室刷单,电商集中返交易款+服务费给工作室,工作室再退交易款+刷单手续费给买手。估计结算方式之一是按单计费,那能获取的证据可能是与工作室的对账单,转账给工作室的流水、偶尔可能会有合作协议。但缺乏与刷单交易一一对应的退款记录。

商家自建群刷单,由商家与买手一对一对接,刷单完成后,商家直接退交易款+刷单手续费给买手那能获取的证据就是,与刷单交易一一对应的退款记录、转账给买手的流水。

3

因此对于商家而言,存在刷单行为时需要准确划分刷单交易与真实交易,保留与刷单相关的合同、沟通记录、资金回流记录等证据。此时,可能尚有沟通的余地。否则真的可能百口莫辩了。但是刷单作一种普遍的营销手段,估计商家们并没有危机意识,没有提前保留完整的证据。

一旦被认定为交易行为,又没有相应的进项发票抵扣,刷单交易也没有对应的真实成本,所得税也缺乏扣除凭证,整体税负将接近40%,还未考虑滞纳金+罚款,对于商家而言将是无法承受之重。

刷单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刷单费用主要包括:物流费、刷单手续费、刷单客服工资薪金

刷单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有几种观点:
一、认为刷单手续费属于佣金支出,受销售额的5%的限制,由于对应的销售收入为0,故当作超过标准的支出纳税调整;
二、认为刷单是为了吸引潜在顾客购买,因此刷单费用属于销售费用,不受扣除比例的限制;
三、认为刷单本身不产生销售,因此手续费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四、认为刷单行为违反《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属于违法支出,因此手续费为不合理支出不得扣除。
小编有话说:对于以上四种观点,小编更倾向于第四种,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真实、合理、合法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基本前提,如果为违法支出,则不得税前扣除。
有税友不赞成这个观点,认为刷单是电商行业普遍存在的营销方式,是电商行来的正常支出,属于合理支出。
合法经营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如果认为刷单是合理的营销行为,刷单费用是合理支出,难道国家把合理的营销行为认定为违法的并写进法律?违法行为是合理的?这是什么逻辑。

其中,物流费+刷单客服工资薪金,很可能是已经计入了电商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如果属于不允许扣除费用,那就还存在纳税调整的问题 ,从而追缴因税前扣除而少交的税费。
刷单手续费,则很可能是用个人账户返款给买手,从而没有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提供纳税信息

电子商务法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按《电子商务法》的要求,电商平台有责任向税务机关主动报送电商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在这个法律责任下,税务机关要求平台配合征管有法可依,而且是法律早已准备的管理方式,随时能执行,只是看几时而已。

可以想象,不管是打击刷单,还是加强征管,都能用一个手段实现,就是税务机关和电商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平台以纳税申报表作为刷单的认定,税务机关以平台的交易流水作为收入征税。

所以,电商应早作纳税筹划。


对策

有税友建议:刷单交易,在会计核算上,作为收入处理,解决平台账户收入与会计收入不一致的问题。然后,退款给买手或工作室时,会计上作退货处理,冲减收入。

小编反驳:物流发的是空包,或者小礼物。买家根本没有退货,当然也没有退货的物流记录,会计上作退货冲减收入,以何作为凭据?

那如果解决了退货的物流问题,此方法是否可行呢?

对于刷单不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电商商家,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多,不可避免的也会有一些大的品牌商官方旗舰店同样存在刷单行为,这些公司如果有上市融资需要时,通常会被审计机构特别关注是否存在虚构销售收入的行为,同时还会在IPO审核时被问询。因此如果要规范运作,避免触发法律禁止的条款。建议将刷单做成真实交易,即是刷单客户下单以后,商家将货物正常通过物流公司发货,刷单客户收货以后,再销售给一家贸易公司,此时刷单客户可以到代开发票给贸易公司,然后由贸易公司统一销售给商家,虽然整个的资金、物流都是存在回流,但是确保都是有真实交易的。只要完善好合同,每一个环节的成本扣除也有发票支持,手续费既可以在货物交易中以差价体现出来,也可以另行支付交易佣金。当然这样一来,整个刷单的成本将会有所扩大。

当然,假如电商能区分证明单交易,同时税局认同刷单交易应该征税,也认同刷单费用能税前扣除,那不必多此一举了。写留言



一、刷单的业态

刷单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运而生,刷销量的有之、刷好评的有之、删差评的有之、刷收藏刷关注的有之,总的一句话,刷单的目的就是增加商品和店铺的曝光量,诱导、吸引潜在顾客产生购买行为。

刷单行为也从最初的发动身边亲朋好友下单,发展到专业的刷单机构全程包办;从最初的寄空盒或者小礼品,发展到物流公司配合做单。

刷单业务涉及的各方参与者包括:商家、刷单机构或者个人、虚假买家和物流公司。

删差评与刷收藏刷关注因为并不会涉及货物销售,而刷好评的前提是要有销售记录,因此小编要与大家讨论的主要就是刷销量,后三种情形涉及的财税问题都可以参照刷销量所对应的业务进行处理,不再赘述。

真实物流模式

物流做单模式



刷单机构或个人的财税处理

由于刷单违反法律,也不为平台的规则接受,刷单机构通常要么不开发票,要么规避刷单而以其他名目开具发票,无论如何,既然取得了相应的收入,不管是否合法,都必须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因为税法并不考虑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如果是个人,则应当按照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商家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物流公司的财税处理  

对于物流公司而言,如果是有真实的物流,无论商家寄的空包、赠品还是次品,都是正常申报纳税,确认收入,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对于部分小的物流公司配合商家采用虚假的物流交付信息也就是做单的话,严格上来讲,并没有提供运输服务,而为了做到与物流信息的统一,通常还是会以运输服务来开具发票给商家,这样一来就会存在事实上的虚开发票,因为交易的品目与开具发票的品目是不一致的。如果以真实的交易来开具发票,这种交易应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申报纳税并开具发票,但是这样一来无疑就将刷单交易中物流公司做单暴露于无形。随着现在的监管加强,目前物流公司做单配合刷单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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