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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 司法拍卖之八:拍卖税款可以优先支付了吗?买家不用包税了?


往期精选

司法拍卖之一:房地产拍卖为什么要买家包税?
司法拍卖之二:拍了又不想包税了!告税务局去?
司法拍卖之三:告税务局不成,告国土局行吗?

司法拍卖之四:交税吧,可这税到底怎么计?差太远了

司法拍卖之五:以前欠的税也要买家交?这不行吧

司法拍卖之六:买家是扣缴义务人吗?

司法拍卖之七:税局和法院协同能取消买家包税吗

担保权人和税局争优先权,破产拍卖的税费到底是不是破产费用?


在“司法拍卖一至七”中,小编探讨了司法拍卖的各种争议和相关的司法判例。其中最受关注的焦点一直都是:拍卖过程产生的税费应如何缴纳?为什么会有买家包税的模式产生?
前期的贴子
[税案观察] 司法拍卖之一:房地产拍卖为什么要买家包税?
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
此后,小编也一直关注实务中司法拍卖中税费征缴及承担的发展变化。

强制执行拍卖款?税款优先?



XX房地产公司2020年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销售其开发的房产,税务局要求XX房地产公司缴纳税款,。因XX房地产公司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执行程序,XX房地产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为确保涉案税款及时到位,XX房地产公司建议税务局及时申请法院执行,参与执行款项分配。同时,因拘于救济期限的限制,南方房地产公司自愿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同意税务局不经催告等程序期满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假设过程如下:

卖方欠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卖方房产

房产被拍卖,税费各负,拍卖款待法院分配
税局向卖方征税,卖家无力交税

卖家放弃救济权利,税局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款,支付税款
假如房产拍卖前已经被抵押担保,税款优先于担保债权?
债权人申请执行在先,税款申请执行在后,后申请执行的财产标的是什么?先申请执行的拍卖所得成为被执行的对象?

小编不理解的几点:
一:买家包税的成因,主要是“税款绝对优先”缺乏法律依据。在实务中,多数被执行的房产已经被担保抵押,而税收,仅优先于无保担债权,及抵押、质押或者被留置之前的债权。因此,按照债权的分配顺序,优先支付税款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才有买家包税的权宜之计。而按上述案例的推理,税费却是可能优先支付了?
二、债务人的房产被用于抵押担保,抵押权人申请执行。拍卖后,拍卖所得款项应优先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而此时,税局申请强制执行税费,此时强制执行的标的是什么?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以执行,上述拍卖款能成为税局申请执行的标的吗?税局申请强制执行“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所得”,这是什么逻辑?
三、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司法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执行给予明确规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由此可见,文件规定的是卖方应该承担销售房产所产生的税费,即税局应该向卖方征收相应的税费。但是,该文件却没有解决卖家无钱交税,税费能不能优先支付的问题。毕竟,民法规定了债权的优先顺序,在没有法律支持“税款绝对优先”的情况下,该文件难以明确规定优先支付税款。
四、即使在破产案件中,已经抵押的财产,也是从破产财产中分离出来的,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能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费用,应用于优先分配给抵押权人。

买家垫付税费,法院退费?

[税案观察] 司法拍卖之一:房地产拍卖为什么要买家包税?中,小编就留意到,有的地区,买家包税已经变成买家垫付税费,然后向法院申请退回所垫付的税费。可以合理估计,退回的垫付税费也是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
有观点认为:该方法既降低了税务机关与买受人、法院等相关各方的争议程度,又妥善地解决了相关各方的诉求,值得大力推广。
但是,买家垫付税款再从拍卖款中退回,和法院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税费给税局,有何区别呢?既然法院优先支付税款给税局缺乏法律依据,那么从拍卖款中退钱给买家的依据又是什么?
假如有依据,多年来争议不断,买家包税却仍然是司法拍卖主流方式的局面是不是可以结束了呢?可以大力推广,全面结束买家包税的拍卖方式。
但是,假如有依据,为何又多年来一直采用买家包税,而不是由法院优先支付税费呢?难道修改或是发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吗?小编不明白。
又或是,有依据可以将拍卖税费定性为执行费用,从而优先支付?

某律师税友认为:土地增值税等税费是价内税,拍卖成交款中本身就含有价内税,价内税的金额属于税款,应归税局所有,所以税局要求支付该部分税款是合理合法的。
依此类推:增值税是价外税,即
拍卖款=销售额+增值税
其中增值税属于税局,也应分离出来,支付给税局?
假设该观点成立,税局直接向法院要求返还税款好了,又何需买家垫付呢?又何须申请税局申请强制执行呢?又何需多年来买家包税呢?

反之从债权人的角度可以理解:债务人把房产抵押了,房产的全部价值已被用于抵押担保。卖家销售房产而对税局产生新的债务,是另一笔债务,应由卖家清偿。抵押权人和税局,各追各的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解答(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8年3月30日


13.可否公告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负担?
按照《网络拍卖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公告不得表述为“所有税费均由买方承担”,可以表述为“由买受人垫付税费”。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若买受人垫付的,垫付的税费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

PS:但是小编搜索发现,即使有该文件,福建的很多地区,法院仍然是采用买家包税的拍卖方式。



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应由买方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所涉及的应由原所有人(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垫付,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但买受人应当自收到本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所垫付税、费的发票,逾期未提交的,所垫付的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过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


五、......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网络司法变卖本身形成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垫付。


七、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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