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已经被查封的财产,后续一般走轮候查封,在先查封确实有主动权,但是即使先期保全了财产,也不必然优先完全执行到位,如果没有其他担保物权或优先权的债权人,一般才能优先被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意思就是每个财产一定期间只能被查封一次,只有前次查封到期了或者解除了,后续的查封才能生效继续查封。因此,如果是第一个要求查封的,后续就只能等待前次查封到期才能继续查封。
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 ,对人民法院处理执行程序中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问题,简单分析一二。
第一,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此执行程序,就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受偿分配。
第二,分配已经被查封了财产由在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主持进行。但是如果在先查封、扣押、冻结为诉讼保全措施,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由首先进入执行程序的法院主持分配查封冻结的财产。
第三,有权申请分配的债权人包括采取保全财产且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已经有合法执行依据(主要是生效裁判文书)的其他债权人,已经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的,已经向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轮候查封的。
第四,执行所得价款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其中财产保全的费用应优先于其他执行费用扣除,余额参与分配。有担保物权人和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的,其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数个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同时存在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其受偿顺序。普通债权人的分配,按照各债权数额的比例平等分配。
第五,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税收款、行政处罚款的,应当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由主持分配的法院按照参与分配程序决定分配顺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被害人的款物即系赃款、赃物的,应当优先进行刑事追缴。对同一被执行人同时执行民事债权、行政罚款、司法罚款或者刑事罚金、没收财产的,民事债权优先受偿。
第六,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得足额清偿的,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就未获清偿的部分,向债权人发放债权未受清偿的证明。分配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债权人可持债权未受清偿证明再次申请参与分配。
总的来说,只要在第一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了执行分配,申请人必须是执行开始前就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前面列举了),都可以参与被查封财产的分割,有担保物权和优先权的优先分配,其他普通债权人在余额内一般平均分配,执行费用要优先扣除,一次分配不足以清偿的,可以继续申请参加后续可能的执行分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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