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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家商户因拆迁搬空后却被“放鸽子”,行政行为岂能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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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位于陕西西安一家汽车用品批发市场内的商户们接到拆迁办的拆迁通知,连夜搬空店内物品后,却被通知不拆迁了。据市场商户李女士介绍,12月19号中午拆迁办挨家挨户通知3天内搬空,市场内近400家商户,事前根本不知道拆迁的事,连夜搬离还扔了很多东西,然而现在却又通知不搬迁了。李女士的店在此已开了10年,房租损失近10万,其他损失没法计算。目前无法营业,也没有明确文件告知是否拆迁。

当地拆迁办这一“不靠谱”的拆迁行为着实点燃了广大涉事商户心中的怒火,虽然现在并不知晓征收项目是否真实存在,但政府所属的拆迁办通知拆迁已构成行政事实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何判断房屋征收项目的真实性?

也就是,我所在的房子是不是真的被征收了?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根据这条我们知道,如果一个地区的房屋要进行征收,那么我们需要看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只有看到了这份征收决定,核实征收决定中列明的拆迁范围是您房屋所在范围,那才能说明您的房子确实要被征收了。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法定主体,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真实、合法必须以上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判断依据。即使没有在征收范围内见到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也可以通过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查询房屋征收的相关情况。万万不可道听途说,盲目相信他人的只言片语而应对拆迁。

本次事件中“被坑”的商户能否主张赔偿?

案涉拆迁办“谎报”拆迁的行为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属于行政事实行为。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事实行为既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几类行政事实行为的致害赔偿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第九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依法确认违法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因此,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赔偿案件,只能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赔偿,也不确认该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受害人的权利就无法有效地得到保障,因为确认行政事实行为违法是行政相对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认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法院对于审理实践中发现的这一救济程序问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当事人对行政事实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的起诉权。

《国家赔偿法》

本案中,案涉拆迁办“虚假”通知商户配合拆迁项目搬离,这一行政事实行为已给商户造成物品损毁、搬运成本、停产停业损失等实际损失,侵犯了商户的财产权。同时,拆迁办属于当地政府设立的临时部门,其违法行为应归责于当地政府。商户们只需收集好拆迁办通知搬离及证明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材料,即可到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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