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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简史

上篇:注册品类篇

4月13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令)和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

【重磅】开创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新时代 ——新《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浅析 一文,对《办法》进行了粗浅的分析与解读。本周,小编带你走进新版《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一起从“注册品类”、“海关监管”、“企业应对”等方面,get一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那些事儿。

一、What?境外食品企业注册简史

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动植物的安全和健康,许多国家对出口国的食品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即对出口国的食品企业按照进口国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考核,合格后给予注册并允许该企业生产的食品进口。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原国家商检局、动植物检疫局就在探索进口食品注册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出台了一系列要求和规定,在此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中也对进口注册制度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

1996年12月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最早提出注册这一概念:对进口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制度

2002年3月原质检总局出台《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16号令)》;该规定又被2012年3月出台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145号令)替代。后者在2018年11月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直至新《规定》出台后废止。

2005年8月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明确进口食品企业注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2009年2月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现行有效为2018版)以及后续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现行有效为2019版)从食品安全基本法的角度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8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2019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进口其生产的食品;经整改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并公告

此次与新《规定》同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也有相应条款:

2021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

二、Who?进口食品企业要求全部注册

此前,原质检总局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公布需开展注册的进口食品品类。肉类(包括肠衣)水产品是我国最早开展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后续又增加了乳品燕窝制品。近两年,海关还对新取得检验检疫准入国家的蜂蜜试点企业注册管理。另外,包括大米、亚麻籽、小麦、甜椒等植物源性食品也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开展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以及根据中国与加拿大双边协议开展企业注册试点的包馅面食。

新《规定》明确了所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均需按要求完成注册,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现全面注册。

第一梯队:需出口国官方“担保注册”的品种——从“五朵金花”到“十八罗汉”

十八类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大体分为动物源性食品植物源性食品特殊食品三大类。其中,动物源性食品方面既包括肉类、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等“元老”,也有蜂产品这样的新兵,还有因为没有产品取得检验检疫准入而未开展企业注册的蛋与蛋制品;植物源性食品则包括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等产品;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食品,但并没有纳入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在乳品行列)。

这十八类食品要么食品安全风险较高,要么动植物检疫风险较高,要么消费量较大,要么还有其他原因,所以需要出口国(地区)官方推荐注册,这实际上是一种“背书”、“担保”。

第二梯队:不需出口国官方“担保注册”的品种注册——其他品种

《规定》第九条规定,除第七条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仅包括注册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和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这些食品的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向海关总署申请注册。由于这类企业数量众多,预计海关总署将开通线上申请通道。但根据以往情况来看,部分企业的申请材料往往不能满足官方要求,需要修改补充材料甚至反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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