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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专业,一部法---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
该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1年6月29日发布并施行。2010年12月25日修订。



1. 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是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3.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制度

4.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6. 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告。

7. 在有关规划中,应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8. 地方政府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9.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沙、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违反该规定者处罚款

10. 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加强植被保护。

11. 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12.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违者罚款

13. 林木采伐方案中应有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皆伐,禁止炼山造林。

14.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免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15.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报水利部门批准。

16.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7.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措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18. 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

19.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损害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20.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21. 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

22. 对生产建设占地的地表土应当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

23. 按照“先拦后弃”的原则,弃渣(土)集中堆放,及时恢复植被。

24. 国家鼓励和支持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采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25. 国家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26.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7. 经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水利部门可以按程序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机械设备

28.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或者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未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批准的,由水利部门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予以罚款。

29.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倒渣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罚款;逾期不清理的,水利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人承担。

30.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稿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编辑:   凌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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