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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房地产项目“已竣工”?




问:天津市如何界定房地产项目“已竣工”?


答: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九条规定,“全部竣工”和“已竣工验收”是指除土地开发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土地增值税有“竣工”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有“完工”的概念。两者含义是否相同,从总局的文件没法做出结论。因为总局对土地增值税的“竣工”没有定义,而企业所得税31号文有相关描述,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细看,企业所得税“完工”定义的“(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我们大概也许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完工”的概念包含了“竣工”,也即:“完工”≥“竣工”。所以,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青岛等地是不是扩大了总局土地增值税对“竣工”范围的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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