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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作品中以讹传讹的历史

旧时,读书识字的人少,看戏、听书就是人们拓展眼界、获取知识最重要的渠道;到了现代,电影、电视剧也成了喜闻乐见的渠道之一。当几个人聚在一起“煮酒论英雄”的时候,因为一点点历史知识就能争个脸红脖子粗,一个说:戏文里是那么唱的!另一个说:小说里不是那么写的!和事佬说:电视剧里是这么演的!

可是,文艺作品毕竟是文艺作品,在一些文艺作品中广为流传的历史事实,其实却是真正的历史谬误。

不可能的“女驸马”

黄梅戏《女驸马》中“为救李郎离家园”的冯素贞进京顶兄长冯少英之名参加科考,并且凭借自己的才学高中状元,不仅如此,还被招为驸马,成了名副其实的状元驸马。至此,冯小姐假扮的书生达到了古代读书人梦想的巅峰!

可是,一个养在深闺的大家小姐即便饱读诗书、满腹经纶,如果再加上一点运气或许有可能达到考状元的文化水平,可是她以女扮男装来参加科举考试而不被识破的机会到底有多少呢?

戏中说,冯素贞是上京之后才代兄替考的,那么按照科举考试层层选拨的制度来看,她能够做到这一点吗?

其实,参加会试是经过层层选拔之后才能得到机会,它需要通过童试、乡试这两关的严格审核。

童试一般由县级衙门主持,应考的童生要填写姓名、年龄、相貌和三代履历,还要互相担保没有作假,而且,每个应试还要另有专人为之担保。如有弄虚作假者,担保者要一起受罚。如此严格的甄别制度,一个女性要想混入考场可谓难上加难。通过了童试的考生就是秀才,秀才有资格参加州府举办的乡试,乡试对考生身份的审核更加严格,要求的担保人更多。因此考生要想在身份上造假更困难。

通过了这两关的考试后,考生就成了举人,举人才有资格赶赴京城参加三年一度的会试。会试报名时都必须携带县、州政府对会考人身份的担保,以保证其“身家清白”;考生进考场前,要由考官根据履历验明考生的身份,考生还要被搜身。这样看来,冯素贞有可能因为兄妹面貌相似还可以忽悠考官,不过一搜身,身为女性的冯小姐就会“败露”了。况且,戏文里的冯小姐是逃家在外的,冒兄之名替考完全是临时起意,恐怕不会随身携带兄长的身份担保文书,根本连贡院的大门都进不去,更遑论中状元。

会试之后才是殿试。可以想象,在经过童试、乡试和会试的重重审核,几乎不可能再有人冒名顶替进入殿试了,否则,如果有刺客冒充考生来到皇宫大殿中,那还了得?

再说说选驸马,其实,历代状元基本都与驸马无缘,为了避免外戚专权,皇戚多为闲职不掌实权,难得有人苦读诗书一朝得中会自愿放弃前途。况且,古代皇家选驸马都是政治联姻,为了拉拢朝中重臣都是选功臣勋戚子弟。

由此看来,女扮男装的冯素贞纵有状元之才也不可能突破科举的规则,连考场都进不得,更不要说中状元、招驸马了。不过戏曲小说多来自民间,而民间传说中的女状元是对女子才能的肯定。

谣传的“午门斩首”

在描写明清时代的宫廷戏电视剧中经常会出现“推出午门斩首”这样的台词,以前的民间说书人也经常会有“午门斩首”的故事情节,通常是皇帝龙颜一怒,就要将忤逆的臣子推出午门斩首。

其实,午门是明清两代皇宫——紫禁城的正门,相当于皇帝家的大门口,每逢重大典礼或者重要节日,都要在这里陈设体现皇帝威严的仪仗。午门还是颁发皇帝诏书的地方,每年腊月初一都要在这举行颁布次年历书的“颁朔”典礼;有重大战争或者大军凯旋的时候,还要在午门举行向皇帝敬献战俘的“献俘礼”。明清皇宫门前极为森严,午门那么重要的地方兴许卫生搞不好都有可能获罪,根本不可能成为处决犯人的刑场。

午门唯一能与血腥沾上边的事是那里曾是对大臣的实施“廷杖”的地方。明代时,如果大臣触犯了皇帝的尊严,就以“逆鳞”的罪名绑到午门前御道东侧打屁股,这就是“廷杖”。开始时只是象征性的打几下,后来才发展到把人杖打致死的境地。明正德十四年(1519年),皇帝朱厚照不顾民生疾苦,又要去江南选美女,为此一干大臣极力劝阻,皇帝一怒就下令廷杖130余位大臣,当场就打死了11人;明嘉靖皇帝朱厚熜也不比其堂兄朱厚照差,曾有一次打死17名大臣的记录。正是因为有这么多的大臣死于午门廷杖,这才有了“午门斩首”的传言流入民间。

而其实,明清两朝的刑场都远离紫禁城,多是在热闹的街市上,这样朝廷立威和示众的作用都事半功倍。明代,北京城的刑场是西四,当时西四有高大的牌楼,刑场就设在牌楼前。清代,刑场从西四移到宣武门外的菜市口。慈禧发动宫廷政变夺取政权后,对咸丰皇帝死前的八大顾命大臣进行诛杀,就是在菜市口行刑的;后来,“戊戌变法”失败,谭嗣同等“戊戌六君子”也是在那里被杀害的。

皇帝不能随意定生死

俗话说,“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文艺作品也总是让人们产生人们的生死都是皇帝一个人说了算的错觉。曾经热播的电视剧《铁齿铜牙纪晓岚》里,乾隆帝震怒,亲判甘肃监粮案幕后指使者甘肃巡抚王亶望“斩立决”。

其实,皇帝是不可能那么随意定一个人生死的。明朝以前,除非文臣参与叛乱,否则皇帝是不能处决文臣的,宋太祖甫一上台,就曾立曾立“不杀士大夫”的誓碑于太庙,作为代代祖训相传。明朝之后,虽然皇帝有权杀大臣,但要想行使这个权力也是很困难的。

按照清代律条,凡是死罪都要经过三法司“全堂画供”,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和大理院,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或公安部、检察院和最高法院。这三个衙门有十几位“堂官”(即部长、副部长级高官),要全部都画押同意,死刑才正式判定,一个都不能少。

史料记载,清朝同治年间,监察御史吴可读与皇上发生争执,触怒了龙颜,同治帝亲自吩咐刑部:一定要杀了那个蛮子!要求对吴可读“斩立决”。

不过皇帝杀人还需要三个衙门画押同意。当时的大理院少卿王家璧是个直言敢谏的大员,认为皇帝的判决违背法律,坚决不肯签字画押,拖延了十多天后,同治帝最终还是败在了以王家璧为代表的律法面前,最终只好把吴可读的斩立决改为降级处罚,王家璧这才画押认可。可见,同治帝虽贵为皇帝,也斗不过律法,有什么不高兴也只能憋回肚子里。

事实上,我国封建社会一向都有慎重对待死刑的司法传统。统治者为切实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杀无辜,在死刑适用上制定了严格的程序。皇帝虽然在名义上掌握着朝堂上下的生杀大权,可是在律法面前也唯有乖乖就范,如果一意孤行非要以身试法只能当个“昏君”。除了特殊时期,皇帝根本无权想杀谁就杀谁,皇帝权力再大,也是要受法律制约的。在我国封建制度延续了两千多年里,皇权和律法之间逐渐形成了能维持社会稳定的权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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