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的规定。
于是乎,有“不明真相”的网友觉得很疑惑?莫非以后嫖宿幼女不犯罪了?
“嫖宿幼女罪”不是新近事物,早在80年代就有了。
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该条例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1991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此时“嫖宿幼女罪”依旧属于强奸罪。
1997年刑法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且与强奸罪并列。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再次将嫖宿幼女罪归入强奸罪中。
1997年刑法为何要设立“嫖宿幼女罪”,并把“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单列出来呢? 当年的单独成罪,的确有严惩嫖宿幼女行为的目的,所以起刑点就是5年,这在刑法较为少见——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嫖宿幼女罪单独成罪,不再挂死刑,也是考虑到国际上减少死刑的大势所趋。但没有意识到嫖宿幼女罪这项罪名存在严重的漏洞。使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间的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如果“明知”对方是否是幼女,不管幼女是否自愿,都可以判“嫖宿幼女”或者“强奸”的,如果强奸幼女后,硬塞给幼女一些金钱,那么原来的强奸就变成嫖宿了,也成为了一些狠罪分子减轻罪责的可钻的空子,同时也有给幼女污名化的嫌疑,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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